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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区十九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3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巴南卫函〔2025〕7号
刘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处方管理办法〉的建议》(第335号)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代表建议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实境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进行修改,明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哪一条进行的详细规定。
二、基本情况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无相应条款对应《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三、建议办理情况
(一)市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
依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卫发〔2023〕28号)的规定,原《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进行处理。
(二)部门规章修改权限
《处方管理办法》是原国家卫生部2007年5月1日颁发实施的部门规章。其修改调整权限在国家卫生健康委。
此答复函已经刘仁华主任审签,并已上传巴南区代表议案建议系统。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1日
(联系人:王宏洋;联系电话:1737831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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