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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政协重庆市巴南区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40号提案的答复函

日期: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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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城管函〔2024〕37号

李廷贤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对龙洲湾街道城区圈地种菜现象进行整治的建议》(第140号提案)收悉,经我局与龙洲湾街道共同研究办理,现进行答复。根据区政协提案办理相关要求,具体答复内容详见附件《巴南区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清单》。 

此答复函已经吴平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附件:巴南区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清单


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联系人:毛莉娟,联系电话:6623092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巴南区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清单

提案号

140

提案题目

关于对龙洲湾街道城区圈地种菜现象进行整治的建议

主办单位

区城市管理局

协办单位


办理沟通方式

(可多选,打“√”)

文来文往

面商

电话或网络

座谈

调研

其它






采纳落实情况

已采纳

计划采纳

能启发思路

未采纳,但通过沟通协商已达成共识

未采纳,通过协商

也未达成共识

( 1)条

( 1)条

( 1)条

( )条

(  )条

承办单位领导分析梳理研究提案情况

2024416日在区城市管理局314会议室召开政协提案分析梳理研究会,会上要求区城市管理事务中心、区城管执法支队、龙洲湾大队等相关队所要对本次提案高度重视,积极沟通,与提案委员进行协商;20245月,我局先后联系龙洲湾街道、区水利局、区土储中心等相关单位,通过实地走访了解龙洲湾街道城区圈土坡菜地整治情况,要求各单位加强沟通交流,针对提案建议,尽职履责,做好城区圈地种菜现象整治工作。

办理提案前,相关工作的主措施与成效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已对城市园林绿地内的种菜行为展开了一系列有效的执法行动。对于明确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我们已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对于无法找到明确违法当事人的情况,我局积极与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合作,对园林绿地上的农作物进行了拔除,以消除不良影响,恢复绿地的景观及功能。此外,为了巩固执法成果,我们将继续加强城市公共园林绿地的管理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任何违法种菜行为,确保城市绿地的整洁与美观。

近期,龙洲湾街道已对部分在闲置土地及城市园林绿地中种菜的情况进行了集中整治。例如,龙洲湾街道阳光100阿尔勒、协信星澜汇小区周边部分闲置土地上的菜地已经得到整治,农作物及杂物已全部清理完毕,有效地恢复了土地的原貌和绿地的功能。我们将继续跟进整治工作,确保城市绿地的持续美化和保护。

办理提案的具体效果,或者办理计划

已采纳落实的提案中的意见建议

1.城市管理局联系龙洲湾街道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在辖区内进行宣传和科普

具体采纳落实情况及办理效果

1.我局已继续配合龙洲湾街道对土坡菜地周边群众进行宣传,如张贴标语等进行宣传科普。

计划采纳落实的意见建议

1.城市综合执法对现有不合法菜地进行整治

相关采纳落实计划或打算

1.龙洲湾街道将加强与辖区内闲置土地责任单位对接,明确地块管护责任,强化闲置地块管理。我局将联合镇街对城市园林绿地内出现的不合法菜地进行整治,并加强巡查,严禁市民在城市园林绿地内发生违法种菜的行为。

能启发思路、为下一步解决问题创造条件的意见建议

1.对公共环境进行绿化、美化

推进创新、加强或改进工作等方面的打算

1.新建小区周边在建设完成后,还有部分凌乱区域,由属地镇街督促土地权属单位加强管护,加装物理隔离围挡,后期若开展绿化建设时,我局将加强技术指导工作。

未采纳,但通过沟通协商已达成共识的意见建议


未采纳原因


未采纳,通过沟通协商也未达成共识的意见建议


未采纳原因


提案对相关工作的其他方面助推成效,或需要说明的其他方面的情况(可另附页):

提案将助推我局将举一反三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及城市公共环境的维护。一是联合街道、社区加强宣传教育,结合城管进社区等普法服务活动,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护城市绿地的责任感。二是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和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地和城市环境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快消除”,避免造成更大面积的影响。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营造更加和谐美丽的城市环境。

另需要说明的是提案中涉及在河岸种菜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由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已有的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序退出。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因此,对河道内的耕种,建议由属地政府组织有序退出;对拒不退出的,从面源污染角度,对耕种行为造成水体污染的,按照职责分工,由职能部门予以处罚并要求退出,我局将给予必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