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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及舆情引导处置的通知

2021-08-25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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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各单位

  

今年7月以来,境外输入引发本土聚集性疫情已先后波及多个省份,疫情传播风险进一步增大。同时,受长期持续的疫情影响,公众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防护意识减退,存在接种疫苗后就不用再戴口罩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在落实防疫措施和个人防护方面出现漏洞,导致网络上出现了一系列舆情。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及舆情引导处置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我们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区上下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清醒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时刻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慎终如始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强化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根据《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8月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2号)(说明:因该文件超过2M无法在党政网发送,请自行下载。下载地址:http://www.gov.cn/xinwen/2021-08/13/5631094/files/44e7d164d73c45908f1d8457ac9b1ff5.pdf,对38类重点场所、17类重点单位、30类重点人群个人提出最新要求。涉及的重点场所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坚持“人、物、环境同防”“闭环管理”,要进一步强化职工健康监测、疫苗接种、核酸检测、清洁消毒等措施要求,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疫情处置能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与指导,特别是一线职业人员严格执行戴口罩、疫苗接种、消毒等防护要求,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属地政府要加强巡查,对未落实防疫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通报其主管部门。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德尔塔病毒虽然是目前全球最为流行的毒株之一具有传播性强、潜伏期短、重症率高等特点,但它仍然是冠状病毒,仍然是以呼吸道传播为主。大量实践证明,疫苗接种必须和严格的防控措施并用,这才是防止疫情反弹的主要措施。按照关于印发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20218月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1)要求,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宣传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加强自我防护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保质保量完成党中央交给我们的任务。

  

四、强化网络舆情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近期,我区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网络舆情较多充分暴露出我区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一些短板与盲区。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要及时整改到位,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督导检查,确保不留死角。其他相关部门要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20218月版)》

  


  


  


  


  

重庆市巴南区新型冠状病毒肺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

  

2021815

  


  


  

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
20218月版)

  


  

针对现阶段新冠病毒变异株特点和人群流行特征,为进一步指导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科学规范佩戴口罩,保护自己,保护他人,对《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进行了更新,形成了《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20218月版)》。对本指引未涉及到的人群和场景,仍按《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执行。

  

一、普通公众

  

(一)需戴口罩场景和情形。

  

1.处于商场、超市、电影院、会场、展馆、机场、码头和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

  

2.乘坐厢式电梯和飞机、火车、轮船、长途车、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3.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剧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时;

  

4.医院就诊、陪护时,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健康检查时;

  

5.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6.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二)口罩选择及注意事项。

  

口罩的正确使用、储存和清洁是保持其有效性的关键。建议公众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并遵守以下规定:

  

1.正确佩戴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2.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

  

3.在跨地区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医院等环境使用过的口罩不建议重复使用;

  

4.需重复使用的口罩在不使用时宜悬挂于清洁、干燥、通风处;

  

5.戴口罩期间如出现憋闷、气短等不适,应立即前往空旷通风处摘除口罩;

  

6.外出要携带备用口罩,存放在原包装袋或干净的存放袋中,避免挤压变形,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处理;

  

7.建议家庭存留少量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备用。

  

二、重点职业人群

  

(一)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

  

1.岗位类别。

  

1)跨境货车、火车运输、装卸等工作岗位;

  

2)境外冷冻食品加工、贮存、装卸、运输等冷链运输岗位;

  

3)负责入境航班、火车、汽车的司机、乘务员、保洁员、搬运员等岗位;

  

4)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邮递物品等的海关工作人员;

  

5)机场、航班等保洁员、行李搬运等地勤人员。

  

2.口罩选择。

  

在工作期间全程戴颗粒物防护口罩*

  

(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1.人员类别。

  

1)一般接触人员:包括门诊和普通病房医护人员,保安、挂号、导医、收费、药房等人员;

  

2)接触潜在污染物人员:保洁人员、护工、水暖工、化验室工作人员等;

  

3)接触病人或感染者岗位工作人员: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医护人员、鼻咽拭子采样人员等。

  

2.口罩选择。

  

在工作期间一般接触人员须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接触潜在污染物人员须全程戴颗粒物防护口罩*,接触病人或感染者岗位工作人员须全程戴医用防护口罩。

  

(三)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1.人员类别。

  

包括乘务人员、安检人员、售货员、售票员、警察、厨师、酒店和餐馆服务员、快递员、货物配送员、门卫、保安、保洁等。

  

2.口罩选择。

  

在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

  

(四)注意事项。

  

1.以上人员所服务的机构应当为其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符合相关要求的口罩产品。

  

2.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监督制度,将口罩佩戴情况纳入单位规章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并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

  

3.各单位应当设立独立废弃口罩收纳装置。医疗机构废弃口罩按医用废弃物处理。

  

注:*颗粒物防护口罩,是指符合《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19)标准中“随弃式面罩”规定且无呼气阀的产品。有特殊类型要求的,把类型和过滤等级标注在括弧里,例如“颗粒物防护口罩(KN95)”,如果不标注,就是指所有随弃式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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