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巴南府发〔2018〕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为顺利推进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宅货币安置专项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在签约期内签约的,以产权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证建筑面积或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住宅房屋(含最低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及公摊面积补足),住宅货币安置专项奖按专业评估公司对房屋评估价值的5%调整为10%给予。
二、调整住宅货币搬迁激励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在签约期内签约的,以产权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证建筑面积或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住宅房屋(含最低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及公摊面积补足)经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住宅货币安置搬迁激励奖由4000元/户调整为按评估价值的5%给予;若房屋评估价值的5%不足8000元/户,则按8000元/户给予。
三、调整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及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其装饰装修由200元/平方米调整为300元/平方米给予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四、调整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发放期限
临时安置费自征收协议签订并交旧房之日起计算,至公告通知接房之日止调整为至通知接房之次月起三个月为止。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之日尚未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其他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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