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网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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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巴南府办发〔2008221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政道路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拆迁补偿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快我区市政道路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市政道路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业主用地在前,市政道路规划在后,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有明确约定用于市政道路建设的,按当时约定的条件办理;未有明确约定的,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市政道路规划在前,业主用地在后,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有明确约定用于道路建设的,不予补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没有明确约定用于道路建设的,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政道路规划批准时间以市、区政府或规划部门批准时间为准;有关用地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面积、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取得时间,以市、区政府对该单位出让或划拨土地正式批准文件为准。

四、凡我区市政道路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拆迁补偿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市政拆迁政策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民武装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8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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