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工业搪瓷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巴南府发〔2020〕22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
工业搪瓷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工业搪瓷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1日内。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至:巴南区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工业搪瓷厂片区现场办公室(原重庆工业搪瓷厂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工业搪瓷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巴南区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工业搪瓷厂片区现场办公室(原重庆工业搪瓷厂办公室),联系人:谭兵,联系电话:023-62336707。
附件: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工业搪瓷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
附件
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工业搪瓷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工业搪瓷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巴南府发〔2011〕167号)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巴南区李家沱长岗村1幢、2幢、3幢、4幢、巴南区李家沱长岗村临1号、2号、3号、6号、7号、8号、11号、37号、李家沱长岗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城市房屋),以及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以上房屋均含附号。具体以征收现场公示的红线图为准。
(二)本项目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45天,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公告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由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巴南区人民政府李家沱街道办事处承担。
(二)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重庆神州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承担。
三、征收补偿政策主要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
(四)《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巴南府发〔2011〕167号)
(五)《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巴南府发〔2013〕102号)
(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巴南府发〔2018〕14号)
(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巴南区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二)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五、征收补偿对象
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按照重庆神州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提供的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建筑面积预评估单价为:
序号 |
分类 |
预评估单价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备注 | ||||
用途 |
建筑年代 |
结构 |
土地使用权 类型 |
成套与否 | |||
1 |
住宅 |
80年代 |
混合 |
划拨 |
成套 |
9500 |
- |
2 |
90年代 |
9640 |
- | ||||
3 |
工业及配套用房 |
80年代及 以前 |
混合 |
划拨 |
- |
5400 |
层高3-5米 |
4 |
5520 |
层高8-10米 | |||||
5 |
工业及配套用房 |
80年代及 以前 |
砖木 |
划拨 |
- |
5310 |
层高3-5米 |
6 |
5430 |
层高8-10米 |
七、征收补偿办法及标准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征收相关补助及奖励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助及奖励标准为:
序号 |
费额名称 |
费额标准 | |
1 |
搬迁费 |
1000元/户·次 |
货币安置以1次计算 |
2 |
提前签约 奖励费 |
40元/户·日 |
在签约期第1-10日(含10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视为第1日签约,全额享受提前签约奖励费,其余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据实计算。 |
3 |
住宅货币 搬迁激励奖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若房屋评估价值的5%不足8000元/户的,则按8000元/户给予 |
在签约期内签约的,给予搬迁激励奖。 |
4 |
货币补偿 补助费 |
30000元/户 |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
5 |
货币安置 激励奖 |
30000元/户 |
选择货币安置的,在签约期第1-15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给予货币安置激励奖30000元;在第16-30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给予货币安置激励奖20000元;在第31-45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给予货币安置激励奖10000元。 |
6 |
住宅货币 安置专项奖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 |
在签约期内签约的,给予住宅货币安置专项奖。 |
备注 |
1.凡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提前签约奖励费、住宅货币搬迁激励奖、货币安置激励奖、住宅货币安置专项奖。 2.房屋评估价值=被征收人的有证建筑面积或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住宅房屋面积(含最低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及公摊面积补足)×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
2.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含被征收房屋价值、征收相关补助及奖励)和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价值的差价。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及奖励标准为:
序号 |
费额名称 |
费额标准 | |
1 |
搬迁费 |
1000元/户·次 |
产权调换以2次计算 |
2 |
提前签约奖励费 |
40元/户·日 |
在签约期第1-10日(含10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视为第1日签约,全额享受提前签约奖励费,其余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据实计算。 |
3 |
搬迁激励奖 |
4000元/户 |
在签约期限第1-15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搬迁激励奖4000元;在第16-30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搬迁激励奖2000元;在第31-45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搬迁激励奖1000元。 |
4 |
产权调换一次性特别奖 |
8000元/户 |
在签约期内签约的,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 |
备注 |
凡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提前签约奖励奖、搬迁激励费、产权调换一次性特别奖。 |
3.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源点及评估价格。提供以下产权调换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曦圆·观南山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9380元/平方米;宏宁天成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8850元/平方米;玉宇·盛世江南产权调换按房屋评估价9550元/平方米,具体详见《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工业搪瓷厂片区住宅产权调换房源表》(附件1)。产权调换房屋以评估价进行结算。
4.住宅产权调换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一套被征收房屋选择以上一套产权调换房屋,按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结算面积给予补助。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补助标准。其中,曦圆·观南山为政府采购商品房,补助标准为征收时点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10 %;宏宁天成、玉宇·盛世江南为政府自建,补助标准为征收时点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15%。
5.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以清水房还房,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其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计算。
6.公摊面积补足。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补足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7.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计算。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住房公摊系数在15%以内的按实计算;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
8.临时安置费
(1)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临时过渡期内征收人不提供周转用房,对其发放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的当月起计发,至通知接房之次月起3个月为止;过渡期限延长的,自延长的当月起按原标准的100%加付计发临时安置费。
(2)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按800元/月/户标准发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及以上的,超出45平方米面积部分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增加计算临时安置费。
9.最低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具体审核办法按《重庆市巴南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和规范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最低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政策的通知》(巴棚改办文〔2018〕6号)执行。
(二)非住宅补偿安置
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征收相关补助及奖励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被征收人。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助及奖励标准为:
序号 |
费额名称 |
费 额 标 准 | |
1 |
搬迁费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
货币安置以1次计算。 |
2 |
提前签约奖励费 |
20元/平方米·日 |
在签约期第1-10日(含10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视为第1日签约,全额享受提前签约奖励费,其余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据实计算。 |
3 |
搬迁激励奖 |
4000元/户 |
在签约期限第1-15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搬迁激励奖4000元;在第16-30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搬迁激励奖2000元;在第31-45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搬迁激励奖1000元。 |
4 |
货币补偿补助费 |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补助 |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
5 |
货币安置激励奖 |
30000元/户 |
选择货币安置的,在签约期第1-15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给予货币安置激励奖30000元;在第16-30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给予货币安置激励奖20000元;在第31-45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给予货币安置激励奖10000元。 |
备注 |
凡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提前签约奖励费、搬迁激励奖、货币安置激励奖。 |
2.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含被征收房屋价值、征收相关补助及奖励)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及奖励标准为:
序号 |
费额名称 |
费 额 标 准 | |
1 |
搬迁费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
产权调换以2次计算。 |
2 |
提前签约奖励费 |
20元/平方米·日 |
在签约期第1-10日(含10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视为第1日签约,全额享受提前签约奖励费,其余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据实计算。 |
3 |
搬迁激励奖 |
4000元/户 |
在签约期限第1-15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搬迁激励奖4000元;在第16-30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搬迁激励奖2000元;在第31-45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搬迁激励奖1000元。 |
4 |
产权调换一次性特别奖 |
8000元/户 |
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 |
备注 |
凡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提前签约奖励费、搬迁激励奖、产权调换一次性特别奖。 |
3.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源点及价格。宏宁天成:平街一层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为19800元/平方米;平街二层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为9500元/平方米。具体详见《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工业搪瓷厂片区非住宅产权调换房源表》(附件2)。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征收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产权调换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在公布征收范围前,使用被征收房屋从事生产制造的单位或个人,且能够提供生产制造的合法手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额的50%。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
5.被征收企业设施设备的补偿。征收补偿涉及企业的设施设备搬迁的,按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6.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偿
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以清水房还房,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费,其补偿面积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三)征收补偿相关规定
1.被征收房屋性质、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以房地产权证的记载或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的确权文书为准。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对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及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其装饰装修按300元/平方米进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被征收人提出书面意见,由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附属物由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处理的结果执行。
4.住改非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补偿费用按80元/㎡的标准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产权调换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原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及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承担,超过原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及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在接房时进行结算。
6.水、电、气等设施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单列的水表、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一般性居民用表:水表600元/个;电表660元/个;天然气3000元/户;闭路550元/户。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表、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按交房时综合验收标准恢复安装。
7.产权调换选房办法。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8.本项目设置集体签约奖,集体签约奖按自然楼幢分布划分为5个小片区(附件3)。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所属小片区签约比例达到90%及以上的,奖励10000元/户;签约比例达到95%及以上的,奖励20000元/户;签约比例达到100%的,奖励30000元/户,三个奖励档次只得其一。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和未签约的,不得享受该项奖励。
八、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法定产权文件。
3.水、电、天然气、闭路等使用证原件及费用完清的相关手续。
4.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的,需提供法定依据及相关材料、证件。
(二)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登记、建档,确认证件—签订协议—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登记、建档,确认证件—书面确认产权调换房屋—签订协议—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九、其它
(一)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书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二)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巴南区现行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附件:1.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工业搪瓷厂片区住宅产权调换房源表
2.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工业搪瓷厂片区非住宅产权调换房源表
3.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工业搪瓷厂片区集体签约奖小片区划分明细
附件1
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工业搪瓷厂片区住宅产权调换房源表
说明:1.房屋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房号以实际交房时相关部门确定的为准。
2.本房源保留至预征收签约期结束。
附件2
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工业搪瓷厂片区非住宅产权调换房源表
序号 |
资产坐落 |
建筑面积 |
房屋用途 |
楼层 |
结构 |
土地使用类型 |
产权调换房预评估价(元/平方米) |
备注 |
1 |
巴南区渝南大道71号附5号 |
37.72 |
商业 |
名义层-3物理层1(平街层) |
钢混 |
划拨 |
19800 |
|
2 |
巴南区渝南大道71号附9号 |
44.29 |
商业 |
名义层-3物理层1(平街层) |
钢混 |
划拨 |
19800 |
|
3 |
巴南区渝南大道71号附10号 |
43.74 |
商业 |
名义层-3物理层1(平街层) |
钢混 |
划拨 |
19800 |
|
4 |
巴南区渝南大道71号附11、12号 |
138.55 |
商业 |
名义层-3物理层1(平街层) |
钢混 |
划拨 |
19800 |
|
5 |
巴南区渝南大道71号附13号 |
60.1 |
商业 |
名义层-3物理层1(平街层) |
钢混 |
划拨 |
19800 |
|
6 |
巴南区渝南大道71号附14号 |
71.74 |
商业 |
名义层-3物理层1(平街层) |
钢混 |
划拨 |
19800 |
|
7 |
巴南区渝南大道71号附15号 |
80.7 |
商业 |
名义层-3物理层1(平街层) |
钢混 |
划拨 |
19800 |
|
8 |
巴南区渝南大道71号附16号 |
61.37 |
商业 |
名义层-3物理层1(平街层) |
钢混 |
划拨 |
19800 |
|
9 |
巴南区渝南大道71号附18号 |
63.01 |
商业 |
名义层-3物理层1(平街层) |
钢混 |
划拨 |
19800 |
|
10 |
巴南区渝南大道71号附29号 |
45.2 |
商业 |
名义层-2物理层2(平街2层) |
钢混 |
划拨 |
9500 |
|
11 |
巴南区渝南大道71号附32号 |
64.76 |
商业 |
名义层-2物理层2(平街2层) |
钢混 |
划拨 |
9500 |
说明:1.房屋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房号以实际交房时相关部门确定的为准。
2.本房源保留至签约期结束。
3.非住宅产权调换房源同时用于其他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先签先选。
附件3
李家沱复线桥南引道建设项目重庆工业搪瓷厂片区集体签约奖小片区划分明细
第1片区:巴南区李家沱长岗村1幢(门牌:1幢1单元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4—2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34号、1幢2单元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4—4号、26号、28号、30号、32号)。
第2片区:巴南区李家沱长岗村2幢(门牌:2幢1单元1号、2号、3号、4号、3—1、6号、4—1、8号、9号、10号、2幢2单元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2幢3单元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李家沱长岗村、9号、李家沱长岗村)。
第3片区:巴南区李家沱长岗村3幢(门牌:3幢1单元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3幢2单元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3幢3单元1—1、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
第4片区:巴南区李家沱长岗村4幢(门牌:4幢1单元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5—2号、4幢2单元1号、2号、3号、4号、3—1号、6号、7号、8号、9号、10号、4幢3单元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
第5片区:重庆工业搪瓷厂(门牌:巴南区李家沱长岗村临1号、2号、3号、6号、7号、8号、11号、37号;李家沱长岗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