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郊结合部中小微工业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8〕189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郊结合部中小微工业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巴南区城郊结合部中小微工业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巴南区城郊结合部中小微工业企业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针对部分中小微企业无序发展的现状及引发的安全问题,按照巴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3次区长办公会议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郊结合部中小微工业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治规范一批、搬迁整合一批”的原则,从即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在全区开展一次城郊结合部中小微工业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改善城镇面貌、规范产业布局。
二、组织机构
成立巴南区城郊结合部中小微工业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何友生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 组 长:杨红军 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
何内平 区政府副区长
徐江海 区政府副区长
舒朝斌 区政府副区长
杨亚平 区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局局长韦开平任主任;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主任潘亿兵,区经信委副主任胡秀军,区安监局副局长董晓伟,区环保局执法支队队长李洪亮,区消防支队支队长郭高凌,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智彪任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抽调区安监局朱静宜、区经信委吴忠鹏、区消防支队杨茗杉、区公安分局周杨等4名人员专职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各镇街对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组织机构,并落实2名专人负责本辖区中小微工业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三、整治对象
(一)整治范围
全区行政区划范围均为整治范围,以李家沱、鱼洞、龙洲湾、花溪、南泉、界石、一品、南彭、惠民等9个镇街的城郊结合部中小微工业企业为重点。
(二)整治对象
所有城郊结合部中小微工业企业。
四、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突出以下重点。
重点区域:城郊结合部中小微工业企业;
重点因素:涉尘、涉电、涉气、涉火、涉污、涉病;
重点部位:30人以上作业场所和有限空间作业。
五、整治步骤
(一)摸清底数阶段(即日起至10月31日)
各镇街组织部门和村居开展摸底排查,对本辖区内城郊结合部中小微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工贸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和环境污染等风险情况,逐一建立台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
各镇街要全面推行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的执法“三部曲”检查方式,组织部门和村居深入企业开展对标对表全覆盖检查,督查企业进行整改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和环境污染隐患。对存在一般隐患的,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予以从重经济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并予以经济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改执法指令的,一律采取停电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录入“诚信巴南”体系。凡超越镇街执法权限的,应移送区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三)督查督检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督查督检组,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核查、回头核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带队,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消防支队、区经信委、区两违办等单位分别确定2名同志专职开展专项整治督查督检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同时,根据各镇街的执法需求,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联合执法组安排,落实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31日)
疏堵结合,建立监管服务长效机制。由区经信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分别牵头,会同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分别建立中小微工业企业从布局到审批、从建设到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服务机制,实现中小微工业企业规范有序发展,促进产业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六、责任分工
(一)区发改委负责会同区经信委、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深入研究,制定方案,规划组建中小微企业园,规范集中布局。
(二)区财政局负责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资金支持。
(三)区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淘汰工业产业落后产能,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负责中小微工业企业相关监管服务机制的建立。
(四)区环保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环保行政审批(备案)手续;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五)区安监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手续;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区两违办负责牵头组织拆除城郊结合部中小微工业企业使用的两违建筑。
(七)区国土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国土行政审批手续;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八)区规划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规划行政审批手续;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筑。
(九)区工商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注册登记手续;负责依法查处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已关停和因存在违法行为无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执照。
(十)区税务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税务登记手续;负责依法查处偷税漏税违法行为。
(十一)区质监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质监行政审批手续;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区公安分局负责侦办违法犯罪案件;负责维护整治执法秩序。
(十三)区消防支队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消防行政审批手续;负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十四)南岸供电分公司负责依法查处私拉乱接等电力违法行为;负责按要求对城郊结合部中小微工业企业落实断电措施。区经信委和有关镇街或区属国有公司负责协调南岸供电分公司实施。
(十五)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负责本辖区内城郊结合部中小微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按照“亲自召开一次动员大会、亲自参加一次隐患排查、亲自组织一次主要负责人培训、亲自参加一次整治验收”的“四个一”要求,带头抓好工作示范,促进工作落实。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按照亲自参加教育培训、亲自辨识风险、亲自排查隐患、亲自整改隐患、亲自验收整治的“五个一”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二)强化协调联动。区安监局要强化与各部门、镇街、村居协调联动、通力协作、联合执法,形成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齐抓共管”良好态势,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在专项整治中,通过对镇街、村居的指导、协调,帮助、支持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及疑难问题。
(三)严肃责任追究。相关单位要依据《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渝委发〔2018〕47号)精神,按照权限和职责,对专项整治走过场、做形式、不落实的,分别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对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坚持“一案双查”“三责同追”,坚决追究企业和镇街、区级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此次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支持、参与的氛围。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动员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八、资料报送
(一)2018年10月20日前报镇街机构、人员名单(附联络人姓名、电话)于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18年10月31日前填写上报汇总表(附件2),汇总表电子档报送工作组邮箱,纸质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2018年11月25日起,每月25日前请各镇街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工作组邮箱。
联 系 人:朱静宜
联系电话:15923000330
邮 箱:441789548@@qq.com
附件:1.中小微工业企业现场检查重点
2.中小微工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中小微工业企业现场检查重点
一、涉尘
(一)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三)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是否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五)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六)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二、涉电
(一)配电箱是否被货物遮挡,电箱内线路是否规范、是否有过流现象、是否堆放杂物,电箱门是否进行等电位跨接、是否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二)电源线路是否采用线管线槽做保护,无老化、破皮,无私拉乱接现象。
(三)用电设备周围是否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器装置周围是否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四)用电设备插座是否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各用电设备外壳金属部分是否装设保护接地线。
三、涉气(油漆等)
(一)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产生、伴生的危险辨识管控是否到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是否如实告知。
(二)涉及喷涂、调漆、流平、烘干等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必须设置通排风装置;照明灯、电气开关应采取防爆型,电气线路使用镀锌套管;严禁烟火,不得擅自动火作业(电焊、气焊(割)、砂轮等);热源烘干不得使用裸露电热源或高热太阳灯;途台、通风管道必须定期清理;现场应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等警示标志。
(三)涉及易燃易爆气体爆炸危险区域是否满足整体防火防爆要求,所使用电气设备、机器设备、手动工具、通风设施等是否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四)涉及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险区域是否设置了明显的防中毒警示标志和危险、危害说明,是否配备了专门防护用品。
四、涉火
(一)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二)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可与其他车道合用。
(三)厂房与厂房之间、厂房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达到10米(如果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四)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五) 所有厂房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米。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和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六) 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七) 场所内必须设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八) 电气线路必须采用阻燃PVC套管保护敷设。
(九) 是生产经营者须制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五、涉污
(一)是否有环保行政审批(备案)手续。
(二)是否有废水、废气、噪声排放,工业固体废物产生。
六、涉病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设置或者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二)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十二项制度,并严格实施。
(三)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
(四)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年至少一次。
(五)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六)组织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病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健康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岗位设置警示标示。
(八)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健康培训,并组织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
(九)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