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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工作及批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8〕15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工作及批后实施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和做好征地的组织实施,统筹有序安排全区土地规划城镇指标,有效防止批而未征现象发生,切实提高全区征地实施率和供地率,依法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和批后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规划的管控

凡为实施城市(镇)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和产业用地,向区国土分局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单位,在区国土分局上报审批调规方案前,必须提供法定城规或旅游建设方案批复及图件、征地前置资金缴纳凭证、地票证书(涉及经营性用地的提供)等要件资料,并由用地单位负责将地票证书报送区国土分局后再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入库增加全区土地规划空间。

二、做好委托征地协议的签订

凡为实施城市(镇)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需报批土地征收的项目,各用地单位在土地征收上报审批前,应当先行按照通过审查的勘界范围和面积与区征地办签订委托征地协议,缴纳征地前置资金,区国土分局要将签订的委托征地协议及征地前置资金缴纳凭证作为土地征收报批的必备要件。

三、依法做好征地的组织实施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区国土分局自收到市国土房管局征地批复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区征地办领取征地批文,区征地办收到区国土分局征地批文后,于1个工作日内拟定《征用土地公告》,并按程序报区国土分局审查和区政府审批,确保《征用土地公告》在区国土分局收到征地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公告。

在拟定《征用土地公告》的同时,区征地办负责及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意见稿)》,并按程序报区国土分局审查后,以区国土分局和区征地办联合行文对外发布公告,确保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意见稿)》能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外发布公告。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后,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此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由区国土分局依法负责听取意见或举行听证会,区征地办协助参加。如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由区征地办进行修改,不需修改或修改完成后由区征地办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报批时附群众意见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听证笔录。

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意见稿)》经区政府批准对外发布后,区征地办不再征求用地单位意见,在区国土分局的指导下,由区征地办负责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与用地单位签订的委托征地协议依法实施征地清理、补偿、拆迁、安置等征地实施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用地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在土地征收报批前统筹组织好勘界、规划调整、地票购买、前置资金缴纳、资金筹集等前期工作;区国土分局要做好土地规划调整和征地报批工作;区征地办要做好委托征地协议签订、“两公告”拟草、报批、张贴发布及征地组织实施工作;区相关部门及镇街按照职能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