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南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南府发〔2017〕40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巴南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监督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巴南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巴南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通知》(渝府办发〔2017〕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交易监督。
第三条 巴南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区财政、国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国土资源、商务、农业、林业、园林、移民等部门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分级管理。区级管理的公共资源,其交易活动按属地原则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由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需要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仍由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应当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包括:
(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移民、环保、教育、卫生、体育、信息等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且必须招标项目;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且必须招标项目;
(三)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事项;
(四)市级部门依法委托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平台运行
第六条区行政服务中心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三)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为处理交易争议提供服务;
(四)建立完善的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制定交易服务流程、现场管理、应急处理规范;
(五)做好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专家抽取服务、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等;
(六)受委托代收代管交易保证金;
(七)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开展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数据;
(八)收集、整理、归档交易服务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依法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查询服务;
(九)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保留有关证据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十)按规定结算交易资金;
(十一)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逐步成为具备满足各类交易需求的必要场所。区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服务流程规范为市场主体进场交易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为评标、评审以及其他现场业务办理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交易提供必要条件。
市场主体人员、中介机构人员、评标评审专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交易监督人员等应当遵守现场管理制度,维护现场秩序。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抽取终端。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封闭的专家抽取功能区和专家等候区,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提供专家抽取服务,不得泄露任何抽取的专家信息。
第九条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将在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和音频、视频等电子资料按规定期限归档保存。
行政监督部门实施交易监督中,认为有必要封存有关文件、资料的,区行政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第十一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证据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平台服务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应按要求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电子交易系统建立后,应按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办理,现场办理的,应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第十四条区行政服务中心要为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交易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及时退还或者划转保证金,不得擅自滞留。
保证金缴纳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保密信息,承办银行和区行政服务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者向他人透露。
第十五条区行政服务中心在公共交易活动服务中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有关证照资料;
(五)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有关手续;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七)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应当立足公共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相关要求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公开。
第四章 交易监督
第十八条 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区经济信息部门对工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区城乡建设部门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四)区移民部门对所审批的移民有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五)区水利、区交通、区农业、区国土资源、区市政、区林业等部门分别对其主管行业的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六)若某个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多个部门,接受监督部门共同监督。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监督,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加强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办按规定对区属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重点环节的监督: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过程、评标专家抽取、专家等候、评标过程、异议答复、投诉处理和合同签订等;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发布、开标过程、评审过程、采购结果公告发布、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和合同签订等;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公告、投标(竞买)人资金资格审查、成交确认和合同签订等;
(四)国有产权交易的交易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受让信息登记、交易履约、结算交易资金等。
第二十三条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制定的监督,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条款,所制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应当集中编写,未纳入集中编写的内容违反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原则的,不得作为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和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参与公共资源现场交易活动的平台工作人员、市场主体人员、代理机构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等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实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所监督项目的市场主体、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记录和公示。
第二十六条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等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我区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信息与同级税务机关共享机制,推进税收协作。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场主体、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区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本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