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156W/2016-12872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府办发〔2016〕12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6-08-31
  • [ 发布日期 ]
  • 2016-08-31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防控整治工作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6121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防控整治工作的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防控整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责任感

电力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我区一直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保证了我区电网的安全运行。但目前我区电力设施安全隐患仍大量存在,各类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给全区电网安全运行造成极大隐患,给地区安全稳定带来负面影响。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镇街、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明确职能职责,形成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工作合力

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在严格履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强化配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共同抓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一)区发改委。要在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中,与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及供电公司进行信息沟通,将电力设施建设、安全保护工作纳入规划中。

(二)区经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充分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绩效考核管理的内容。要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布置开展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牵头组织开展电力设施重大安全隐患排危处置。对于破坏电力设施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对电力公司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区城乡建委。要加强施工队伍建设,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对工程承包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题教育和培训。

(四)区交委。在规划建设道路、桥涵及相关设施时,要尽可能绕过电力设施保护区,若无法避让,确需穿越电力线路,要主动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在组织施工时,要文明施工,防止野蛮施工误碰高压线而引发电网安全事故。

(五)区市政园林局。要加强城市绿化、行道树等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敦促供电企业定期向规划、园林绿化等部门通报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做好保护工作,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影响电网安全的树竹。指导供电企业应及时对超高树竹依法进行修剪及砍伐。

(六)区安监局。要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有效的电力设施安全信息沟通、交流渠道,将电力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纳入区安委会定期讨论通报和挂牌督办事项,及时消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

(七)区林业局。要加强国有林区建设的安全管理。敦促供电企业定期向林业部门通报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森林规划和建设,确保树竹与林区内电力设施保持可靠的安全距离。指导供电企业及时对超高树竹依法进行修剪及砍伐。

(八)区公安分局。要认真执行中央九部委关于加强“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民爆作业管控,依法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九)区国土分局。要严格把好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的用地关,未经规划许可、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规划、建委、国土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要将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纳入城市拆违统筹考虑,凡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或影响电力设施的违章搭建,一经发现,要尽快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拆除。

(十)区规划分局。对在运电力设施或已批准的架空电力线路走廊两侧进行合理规划,在落实城镇规划的过程中,要确保建筑物与电力设施间的安全距离。

(十一)区工商分局。强化对电力设施市场流通环节的管理,负责对从事废旧金属物品、废品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缔无照经营,依法查处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等违法收购行力。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区质监局。要配合做好移动式吊车、塔吊等超高机具的安全监管工作。在特种作业资格培训考核中,应包括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从业人员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协助供电企业建立吊车、水泥罐车等特种工程车辆车主、驾驶员等相关人员信息数据库。

(十三)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在园区道路施工、开挖、楼房建设、绿化建设过程中,管委会要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对接供电企业,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确保园区内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

(十四)各镇街。各镇街要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常态联动机制,指定专门的部门、专门的人员负责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固化与供电企业的联系渠道,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依法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要认真履行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各项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区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管理职责。要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加强与供电企业的工作指导、信息沟通,依法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十五)开发建设单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或临近电力设施附近,需要进行施工作业时,施工前应主动与电力部门沟通,咨询了解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针对性的安全防范工作。对施工场地内已有的各类(电缆、电杆、铁塔、变压器等)电力设施,必要时应积极向电力部门申请搬迁(移)工作,消除施工安全隐患。做好施工现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危害电力设施的事故的发生。按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制订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主动与电力部门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施工协议》。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指导,发现有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隐患,及时告知施工单位整改消除。对拖延或拒绝完善整改的施工单位,应实施安全考核,促使其按章施工,确保安全。

(十六)施工建设单位。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组织,明确安全职责。制订完善施工现场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并与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提高所有人员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意识。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开挖、堆(填)土、放炮、组立塔吊和种植高杆植物,确保施工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加强对施工场地内电力设施的保护,未迁移前不得进行临近施工作业,禁止违法私迁(移)电力设施,防止盲目蛮干引发电力事故,并提醒开发单位及时搬迁(移)。加强监近施工区域(红线侧)电力设施的保护,监管督促所有施工器具保持安全距离。对施工中出现的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隐患点,设专人监护,防止施工器具碰触造成电力事故。在电力设施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和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出现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或引发了电力安全事故,应及时主动的向电力部门汇报,接受电力部门处理,并积极按要求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若整治未能达到确保安全要求,电力部门应停供施工电源。

(十七)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南岸供电公司。按照各自电力设施管辖职责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电力设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危及人身安全、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加大电力设施经费的投入,提高科技防范保护能力。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主动对接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建立供电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机制。

三、理清工作思路,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强化责任意识。各镇街、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群众主动、企业主体”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各镇街要履行好保护电力设施、宣传《电力法》的主导责任,真正负起宣传、布置、检查、督办的责任。各部门要尽心、尽责、尽力地抓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加强联合执法。建立经信委、公安和供电企业紧密合作,各部门联合执法的管理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区经信委要及时组织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树木、建筑等安全隐患,对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要把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的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从快从速处理涉电案件。供电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加强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及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止破坏电力设施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电力设施保护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履行职责,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局面。

(四)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规条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重庆市供用电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通过正面引导,宣传教育,劝戒警示等,形成人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树线安全距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附件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树线安全距离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树线安全距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四款: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风偏距离     垂直距离

0.22—10千伏(农村)  3.0米          3.0米

0.22—0.4千伏(城镇) 1.0米          1.0米

10千伏(城镇)        2.0米          1.5米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