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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688

重庆市巴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南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巴南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12

巴南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0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或者成果转化,提供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等,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

第三条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企业自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协同技术创新,鼓励社会资源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每年安排适当资金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项目。

第四条  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激励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

第五条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以下服务:

(一)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公布、宣传制度,依托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布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政策、工作流程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对创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三)组织开展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的业务培训、咨询诊断等活动,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四)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巴南区企业技术展示与交易、巴南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巴南区小微企业发展网和巴南区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等服务平台的作用,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评价、技术交易、创业孵化、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品牌创建、标准制定及推广、人才培训、产学研信息对接咨询、科技金融等服务。

第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创新活动:

(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整合国内外技术创新资源,建立新型的研发创新体系。

(二)加强研究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实现成果产业化、市场化。

(三)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创建技术创新团队和机构,构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四)主导制定或者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开展质量提升和品牌工作,推广先进质量体系和模式,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应用信息技术实现设计数字化、产品智能化、制造智慧化、管理网络化和商务电子化。

(七)加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同国内外高等院校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共建产学研基地或者实习实训基地。

(八)贯彻落实“互联网+”战略部署,激发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引导促进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延伸,推动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和深度融合,使互联网经济成为我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

第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用于科技进步、工业发展、创新创业等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项给予0.5-1万元奖励。

(二)对从事鼓励类行业的技术创新型微型企业,按规定审核后,给予场所租金、代账服务、会展活动、信用保险、水电运营、设备购置、贷款贴息等后续扶持补助。

(三)鼓励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工业类、科技文化类、微型企业新注册商标补助0.1万元/件、知名商标和马德里国际商标奖励1万元/件、著名商标奖励5万元/件、地理标志商标奖励10万元/件、驰名商标奖励30万元/件。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工业设计体验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

(六)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10万元。申请并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1200元资助,国内授权的外观专利每件给予800元资助。

第八条  企业与技术创新有关的下列活动,涉及企业相关收入或者费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三)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者产品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用原材料费用。

(四)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额。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六)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含职工岗位技术技能培训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费用)。

(七)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依法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等工具搭建群众性创新活动平台,激发职工创新潜力和活力,为发挥职工知识、技术专长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对获得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专项和奖励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接受资金监管部门审查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研发投入及各类创新成果相关情况的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追回其所得的专项资金,取消优惠待遇,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