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网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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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5〕1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区敬老院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63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敬老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载体,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保障五保对象基本权益,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加快农村公共事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内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做好敬老院工作作为当前改善民生的大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加大对敬老院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在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运行经费上给予保障。

二、全面规范管理运行

(一)规范供养机构设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现有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敬老院。原则上一个镇街设立一个敬老院。现在没有敬老院的街道可委托周边敬老院代管,原则上不再新建。一个镇街有多个分院的,对其中规模较小、设施条件差、服务能力较弱的分院,要通过撤销或合并的方式适当整合,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功能设施完善、管理服务水平达标的敬老院。五保供养机构的设立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进行设立许可,五保供养机构的撤销和变更,须经区民政局审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敬老院要依法办理登记,由镇街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健全工作管理制度

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制定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敬老院民主管理、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建立对管理服务工作的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91号)对敬老院实行等级评定和等级管理,等级评定结果与工作人员报酬、续聘挂钩。民政部门对通过考核获得先进称号的敬老院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标的敬老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规范设施设备标准

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统一制定敬老院功能配置、房内设施和日常生活用品配备标准。合理布局敬老院厨房、饭厅、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公共设施,配齐房间内部基本设施设备。定期为集中供养对象添置服装和床上用品,确保衣被干净、整洁、暖和。对功能配套、设施设备及日常生活用品配备达不到基本标准的,敬老院要按照标准整改完善,确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中,要把老年人服务场所和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区作为重要功能配置优先安排,加快农村敬老院在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服务设施的建设。

三、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一)配齐工作人员

为确保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敬老院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配齐管理服务人员。敬老院院长由镇街负责挑选考察,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由镇街聘任(新聘用院长或分院长的条件:男女年龄分别不得超过50周岁和45周岁,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心老年服务工作,责任心强)。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镇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管理服务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管理服务人员的辞退由镇街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办理,所需资金由镇街承担。敬老院要发挥院内年龄较小,身体较好,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五保对象自治管理的作用。区民政局要定期对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落实人员及运行经费

1.人员经费。敬老院管理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敬老院等级达标补贴和“五险”。

基本工资。院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分别按2200元每月和2000元每月计算。

敬老院等级达标补贴。凡集中供养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的,达到三星、二星、一星级敬老院标准,每年每名管理人员分别按6000元、5000元、4000元计发敬老院等级达标补贴;凡集中供养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达到三星、二星、一星级敬老院标准,每年每名管理人员分别按5000元、4000元、3000元计发敬老院等级达标补贴;凡集中供养人数50人以下的,达到三星、二星、一星级敬老院,每年每名管理人员分别按4000元、3000元、2000元计发敬老院等级达标补贴。

“五险”由镇街按规定统一办理。

2.运行经费。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经费、水电燃料费和设备设施维护经费等,按照在院供养对象年供养经费总额的20%的比例安排。

3.敬老院管理人员及运行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镇街不再配套。

(三)加强资产管理

各镇街要对敬老院的投资来源进行清理,进一步明确资产权属,切实加强敬老院资产管理,不得随意撤销、变卖和改作他用。确需处置的,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敬老院名称、建成时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床位数、投资总额、处置原因、处置后的资产用途等,报经区民政局同意,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办理,其处置资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发展院办经济

积极引导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补贴供养对象生活。镇街通过划拨、调剂或租用生产用地等方式解决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必需的场地和设施。敬老院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供养对象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供养对象参加院办经济劳动的,经院民委员会研究,可给予适当劳动报酬。

(五)开展改革试点

对有条件的敬老院,在不改变原有服务功能前提下,实行公办民营,引入投资人参与或受托管理,进一步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鼓励敬老院利用空闲床位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所获收入作为敬老院集体收入,用于改善敬老院设施设备和供养对象的生活。

(六)落实监管工作职责

镇街作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日常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强化对五保供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继续实施福利企业对口帮扶计划,制定目标考核办法,建立考核奖惩激励机制。财政部门要落实五保对象供养金和敬老院管理人员及运行经费。要建立区级部门联动机制,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每年对全区敬老院管理工作情况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对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镇街给予通报批评;对敬老院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镇街责令敬老院限期改正;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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