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市巴南库区解决移民
遗留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08〕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三峡工程重庆市巴南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三峡工程重庆市巴南库区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财政部关于三峡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69号)和《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渝办〔2008〕23号)精神,结合本区三峡库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进行困难扶助。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安置的签定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未按三峡工程征地政策补偿的除外)、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第四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为重点,以提高移民的综合素质为核心,以构建和谐库区为目的,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
第五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移民受益原则。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区别对待原则。不搞普惠制。
(四)透明操作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方式
第六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方式包括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和项目扶持。
第七条 困难补助。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采取户主申请,社区核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民政部门初审并张榜公示,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查,区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家庭移民人数和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困难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其中1人户400元、2人户800元、3人户1200元、4人户1600元、5人及以上户2000元)。对象一年一核定。
第八条 特殊救济。移民家庭因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生活特别困难的;子女就读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上学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特殊救济。采取户主申请,社区核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民政部门初审并张榜公示,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查,区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和上学人数给予适当特殊救济,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其中一等2000元、二等1500元、三等1000元、四等500元)。对象一年一核定,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九条 就业培训。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适龄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中职学历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全区移民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区劳动保障局协助区移民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扶持。对移民社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开发就业岗位项目、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可给予适当补助。扶持项目由业主申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业主组织实施。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移民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移民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综合协调、调查统计和项目审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拨付;民政部门协助界定困难移民家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就业培训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其他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移民在巴南区内安置的由巴南区组织实施;出巴南区在市内其他库区区县安置的,由户籍所在地组织实施;出巴南区在市内非库区区县安置的,由巴南区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口,不得纳入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对象。
(一)已死亡的;
(二)家庭人均经济收入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
(三)已纳入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的;
(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含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
(五)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六)正在服刑或批捕在逃的。
第十五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预算管理,区财政局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
(一)根据市下达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额度,90%按移民人数切块分配到镇街,由镇街包干使用;区统筹10%用于特殊救济、就业培训和项目扶持。
(二)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移民家庭或个人,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实行一户一卡或一人一卡。
(三)就业培训和项目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对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监督管理。管理使用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逃避。
第十七条 对在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中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移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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