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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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南府发〔2018〕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是我市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全面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确保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平稳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以及服务重庆社会和经济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各镇街、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以分类管理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激发办学活力,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各镇街、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38号)精神,进一步理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管理体制和党组织隶属关系,推进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区级主管部门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三、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

区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严格按《实施意见》的时间节点和相关要求,在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

四、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区级主管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整体规划,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国培”“市培”和“区培”培训体系,提高民办学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民办学校必须制定并落实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和完善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要健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和监事(会)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规范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落实银行专户管理机制,健全民办学校存款账户最低余额制度。区级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强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以年检为抓手,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健康发展。

六、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与镇街要协同配合,加快建立巡查发现、受理分派、违法查处、检查督导、信息共享等各环节分工负责、共同协作的机制,构建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七、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财政扶持、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税费优惠、差别化用地、闲置国有资产利用、助学贷款、学生资助、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口帮扶、捐资激励、人才引进、招生就业等各项民办教育扶持政策,严格按《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实施意见》(巴南府办发〔2015〕183号)废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4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