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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举报假币犯罪奖励
试行办法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8〕1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巴南区举报假币犯罪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举报假币犯罪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依据《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 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文件精神,按照《重庆市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反假办〔2018〕4号)文件安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公安分局对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的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凡向我区公安机关举报重庆市内假币犯罪,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起重要作用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印制假币窝点,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设备和原材料,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万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追加奖金最高3万元:
(一)抓获印制假币的主犯的(含制造假币版样的行为人)。
(二)现场缴获假币成品、半成品的。
第四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加工假币窝点,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共计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7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共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5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共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3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共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
(五)收缴假币面额不足50万元,最高奖励1万元。
第五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案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共计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5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共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共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3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共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
(五)收缴假币面额共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1万元;
(六)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最高奖励2000元。
第六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第七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重大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重大案件,缴获假币而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相关奖励标准酌情予以奖励。此后,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中所起作用,由区公安分局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第九条 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如果对奖金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直接向区公安分局申诉。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区公安分局是我区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的审批和支付机关,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是支付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的具体执行部门。对举报假币犯罪的奖励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申请,一案一报,经区公安分局反假货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奖励资金由区公安分局先行支付,每年末将本年度奖励金额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区公安分局下一年的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举报假币犯罪信息实时报告备案制度。区公安分局办案部门接到举报假币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当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报告区公安分局反假货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区公安分局办案部门应当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收缴的假币半成品按面值计算。收缴假境外货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