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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以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下96辆机动车已依法撤销登记或办理注销登记,未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予以公告作废。
附:机动车牌证作废清单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