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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066 [ 发文字号 ] 巴环改〔2026〕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4-07 [ 发布日期 ] 2026-04-16

巴环改〔2026〕3号 重庆石隆酒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改〔2026〕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石隆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干贵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E88W4H5K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大桥村梨树塆组0793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7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大桥村梨树塆组0793号的重庆石隆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员工在清洗高粱时,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慎将洗粱水渗漏至厂区外雨水沟及周边农田,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7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大桥村梨树塆组0793号的重庆石隆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25年12月26日对重庆石隆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干贵川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25〕第ZF63号)。

证据1-4证明重庆石隆酒业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导致洗粱水渗漏至厂区外雨水沟及周边农田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石隆酒业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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