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075 | [ 发文字号 ] | 巴环不罚〔2026〕3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1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8 |
巴环不罚〔2026〕3号 重庆德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不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德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PNG501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2388号附4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9日,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2388号附4号的重庆德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自2024年起,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废尾气净化剂(HW50)产生,但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我局申报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29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2388号附4号的重庆德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29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6年1月14日对重庆德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总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德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2024-2025年)。
证据1-4证明重庆德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德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6.重庆德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危险废物申报、备案、管理等查询内容截图打印件。证明重庆德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检查当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7.《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不罚告〔2026〕3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二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31日向重庆德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不罚告〔2026〕3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重庆德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重庆德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在2025年内系初次违法,且在本次执法检查后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八条“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一)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我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