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124
- [ 发文字号 ]
- 巴环改〔2026〕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0
巴环改〔2026〕5号 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改〔2026〕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T6FF6Q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庙石台137号-6#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5月12日,我局接到市局移交的线索,显示该公司的DA009废气排口在线监测系统数采仪参数未设置,误差超过30%,造成数据严重失真。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的DA009非甲烷总烃的在线监测系统由你公司负责运营,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4月15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炒油场的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15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关于开展生态环境部2026008轮次大气监督帮扶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
4.2026年4月15日对某公司的主管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6年5月25日对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骏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节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节选;
证据1~6证明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7.《营业执照》、《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合同》、《劳务协议》、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维人员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技能培训证书》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