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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首页>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135
  • [ 发文字号 ]
  • 巴环不罚〔2026〕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1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7

巴环不罚〔2026〕5号 重庆赛科龙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不罚〔20265


当事人名称重庆赛科龙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6911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炒油场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DA009废气排口外排有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DA009废气排口监测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59.4mg/m3,排放速率为5.00kg/h,超过《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60-2016)表2 新建企业及现有企业Ⅱ时段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规定的限值,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4月15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炒油场的重庆赛科龙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15日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3.2026年4月22日对重庆赛科龙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主管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6〕第WZD11号)、有组织废气原始采样记录资料一套(共15页)

5.关于开展生态环境部2026008轮次大气监督帮扶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

证据1~5证明重庆赛科龙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赛科龙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7.重庆赛科龙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整改书》、《现场整改报告》、《涂装生产线废气治理项目技术协议书》、《涂装生产线废气治理项目供货合同》、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截图打印件。证明重庆赛科龙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不存在主观过错2026年4月15日检查发现当日内完成整改

8.《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不罚告〔2026〕5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8日向重庆赛科龙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不罚告〔2026〕5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重庆赛科龙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因该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在发现超标情况后当日内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八条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除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之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0.2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0.1吨,5≤pH<6或者9<pH≤9.5,噪声超标≤3分贝,检查发现当日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的本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大气污染物治理达标排放,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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