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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首页>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136
  • [ 发文字号 ]
  • 巴环罚〔2026〕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1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7

巴环罚〔2026〕7号 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6〕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T6FF6Q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庙石台137号-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4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5月12日,我局接到市局移交的线索,显示该公司的DA009废气排口在线监测系统数采仪参数未设置,误差超过30%,造成数据严重失真。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的DA009非甲烷总烃的在线监测系统由你公司负责运营,已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4月15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炒油场的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15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关于开展生态环境部2026008轮次大气监督帮扶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

4.2026年4月15日对某公司的主管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6年5月25日对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骏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节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节选;

证据1~6证明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7.《营业执照》、《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合同》、《劳务协议》、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维人员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技能培训证书》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6〕5号)。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5号)。证据8~9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已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7日向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6〕5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接市局移交线索,显示某公司的DA009废气排口在线监测系统数采仪参数未设置,误差超过30%,造成数据严重失真。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的DA009非甲烷总烃的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局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安装、联网、运行情况: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或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个性裁量因子取值为1;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1、1;该公司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当事人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取值分别为0、-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2-20万元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处罚金额为2万元。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正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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