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148
- [ 发文字号 ]
- 巴环罚〔2026〕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11
- [ 发布日期 ]
- 2026-08-12
巴环罚〔2026〕8号 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6〕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2864238G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正街3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6月1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FD30、VIN码:216013317D)正在使用,执法过程中市局同时委托某监测公司对上述车辆排气烟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平均值为0.79m⁻¹,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0.5m⁻¹,结果判定为“不合格:Ⅲ类”,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6月17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正街33号的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26年6月30日对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某监测公司检测报告》(JSRL-CQZFZD-2026061702)。
证据1-4证明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6〕7号)。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7号)。证据6~7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的规定,已构成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9日向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6〕7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经某监测公司检测,检测结果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局将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本次超标不足1倍,个性裁量因子取值为1;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1、1;该公司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当事人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0、-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500-5000元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处罚金额为500元。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祥明仪表机箱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整(小写:5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