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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首页>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156
  • [ 发文字号 ]
  • 巴环罚〔2026〕1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6-08-24

巴环罚〔2026〕10号 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6〕10号


被处罚单位: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

经营者姓名:李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1E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89号附2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4月9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民警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89号附21号的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2026年6月30日,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向我局移交资料显示,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对牌照为川AGN**1重型货车的OBD程序进行了刷写,该单位已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4月9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89号附21号的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9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6年6月30日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关于李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线索移交函》及相关资料一套,共15页;

4.2026年7月1日对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经营者李衡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作为机动车维修单位破坏一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

5.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的《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6〕8号)。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8号)。证据6-7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已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8月3日向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6〕8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2026年6月30日,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向我局移交资料显示,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对牌照为川AGN**1重型货车的OBD程序进行了刷写,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巴南区洪开汽车维修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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