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168
- [ 发文字号 ]
- 巴环罚〔2026〕1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6-09-03
巴环罚〔2026〕12号 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6〕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春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DCJJH99T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南街135号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狮子口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7月17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狮子口社的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在冲洗水性油墨桶时将冲洗水直接倒入厂内雨水沟,因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油墨桶冲洗水经雨水管网流入花溪河,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7月17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南街135号的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26年7月17日对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8月3日对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该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水性油墨进货单据》复印件4张。
6.《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26〕第TS5号)。
证据1-6证明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导致油墨桶冲洗废水流至厂内雨水沟排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7.《营业执照》。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6〕10号)。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10号)。证据8~9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8月20日向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1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6〕10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冲洗水性油墨桶时将冲洗水直接倒入厂内雨水沟,因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油墨桶冲洗水经雨水管网流入外环境,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局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该公司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1、1;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当事人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0、-1。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1万元。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