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169
- [ 发文字号 ]
- 巴环罚〔2026〕1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6-09-03
巴环罚〔2026〕13号 重庆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6〕1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林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8048221X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15号1-10-2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立崧路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7月17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立崧路18号的重庆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开炼机、硫化机正在运行,但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喷淋塔及活性炭吸附设备处于停运状态,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7月17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立崧路18号的重庆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26年7月22日对重庆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林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各类工业阀门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各类工业阀门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评审意见》。
证据1-4证明重庆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6.重庆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2026年环保设备运维记录表》2张。证据6证明重庆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6〕11号)。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11号)。证据7-8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已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8月19日向重庆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1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6〕1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正常生产,开炼机、硫化机正在运行,但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喷淋塔及活性炭吸附设备处于停运状态,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局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1、1;该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实,当事人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取值分别为-2、-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1-10万元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处罚金额为1万元。重庆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泰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