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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首页>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检查依据

  •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120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7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2026年版)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19349号)文件要求,现将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

二、执法人员

见附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

四、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审查;4.告知和听证5.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6.决定7.信息公开8.执行;9.结案和归档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行政执法决定书(含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决定书等)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

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法证编号

1

沈仁兵

22001315049

2

蒋伟东

22001315053

3

22001315028

4

於小容

22001315054

5

22001315067

6

22001315039

7

邱渝峰

22001315068

8

田景伟

22001315045

9

罗成勇

22001315032

10

王钰杰

22001315080

11

22001315064

12

22001315042

13

岳安维

22001315059

14

22001315063

15

郭燕妮

22001315056

16

邓丽莉

22001315076

17

万博文

2200131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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