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055 | [ 发文字号 ] | 巴南环保发〔2026〕5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4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4 |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巴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现将《巴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设施正常运行率和达标排放率,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监管一体、运营一体、村镇一体”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南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农村社区及集中居民点已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
根据处理规模与利用方式,设施分类如下:
(一)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下简称集中设施):指设计日处理能力在20吨及以上(含20吨)的设施。
(二)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分散设施):指设计日处理能力低于20吨的设施。
(三)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以下简称资源化利用设施):指对污水进行适度处理后,用于土地灌溉、生态补水、农肥利用等资源化利用的系统,包括无害化处理、输送、暂存或预处理设施及受纳体等。分为两类:A类资源化利用设施(集中设施改建)、B类资源化利用设施(非集中设施改建)。
(四)农村分户处理设施(如单户或多户化粪池、生化池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管理:
(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设施环境监管(不含场镇管网)、资源化利用环境影响监督,出水水质、水量的监督检查,督促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设施运维费的预算下达及监督;
(三)区国资中心督促运维公司(区内)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指导组建专业化运维团队,将设施运行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条 运维公司是全区集中设施及A类资源化利用设施运维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污水处理站、配套主管网、泵站、调节池、检查井、在线监控设备及标识标牌等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与日常巡查,保障设施稳定运行、出水达标排放;承担设施运行安全及运维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做好设施周边环境管理。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分散设施及B类资源化利用设施运维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规范消纳与资源化利用,防止因消纳能力不足或设施故障引发村庄及周边环境污染问题;负责集中设施配套支管网及入户管网的维护管理,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集中设施、污水管网、泵站等开展日常监督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协调运维公司处理涉及集中设施运维的相关事宜,组织开展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日常巡查、问题反馈与整改督促工作。
第二章 运维标准
第六条 运维公司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建立并如实记录运行管理台账。重点管控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无害化处理、配套主管网及在线监控设备,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应在设施醒目位置公示基本信息、运行状态、运维单位等。资源化利用设施应在受纳体周边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 运维公司应定期开展进出水水质监测并公布数据,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严禁偷排、漏排或超标排放。
第八条 运维公司应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准、维护和巡检。故障检修时标记异常数据并及时报区生态环境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该设备。
第九条 各类设施的运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泵站设施:定期巡查水泵、电机、自控设备等,及时维修或更换故障设备;记录进出水水质、水量,异常时及时监测排查;清理淤积物与垃圾,维护周边环境;规范处置污泥并记录去向,防止二次污染。
(二)处理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
1.巡查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等构筑物,发现损坏、渗漏等及时修复;检查并更换、复位破损、移位井盖;
2.定期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调节池等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3.巡查农户入户管网连接情况,发现脱落、破损及时修复,制止纠正乱搭乱接行为;
4.及时协调处理可能影响设施安全运行的各类情形(如地面沉降、道路施工等);
5.定期检查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无害化处理效果、输送系统通畅性等,防止溢流、黑臭及环境污染。
第十条 设施运行维护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泵站设施:水泵运行正常,计量设备准确;进水池无严重淤堵。
(二)管道、检查井和井盖: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占压、私接;检查井、井盖结构完好,无淤积、冒溢。
(三)调节池等构筑物:结构完好,无渗漏、堵塞,格栅通畅,无污水外溢。
(四)独立式处理设施:结构完好,进水顺畅,无占压,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五)污泥处置: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规范,记录完整,严禁随意堆放。
(六)资源化利用设施:应防渗、防漏、防溢,粪污停留时间符合要求;输送系统无破损、堵塞;暂存设施无溢流;受纳体消纳能力充足,无污水横流、黑臭等现象,周边环境良好。
第三章 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 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日常操作规程、设备巡检制度、药剂使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及激励机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责任主体应建立问题闭环整改机制,对自查发现或区级部门移交的问题,明确责任人、时限和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实行运维台账管理制度。各责任主体应规范、完整、真实地记录运维情况,台账保存至少三年,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泵站巡查与检修、进出水水质水量监测与流量统计、设施设备故障排除、管网及构筑物、污泥处置、电力消耗、药剂使用运维人员培训等记录。
第十四条 建立报告制度:
(一)日常巡查制度。运维公司负责对集中设施定期开展巡查,并按照“一设施一档”要求建立巡查档案;各街镇负责对分散设施和B类资源化利用设施定期开展巡查并建立档案,同时对辖区内所有集中设施及A类资源化利用设施履行属地监督巡查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属于其他责任主体职责的,应及时书面反馈并督促整改。
(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集中设施及A类资源化利用设施出现水质、水量异常或设备故障等情况,运维公司应在24小时内应急处理,并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及设施所在地街镇书面报告;分散设施及B类资源化利用设施异常情况由街镇24小时内处置并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涉嫌违法的依法查处。
(三)停运报告制度。因检修、改造等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设施,各责任主体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停运原因、期限、应急措施及恢复计划,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紧急停运的,应在停运后2小时内口头报告,24小时内补交书面报告。
(四)新建设施备案制度。新建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20日内,将竣工资料、设计文件、验收报告等报送设施所在地街镇、区生态环境局备案;集中设施应同步报送运维公司。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区级相关部门依法对集中设施及A类资源化利用设施开展例行监督检查,区生态环境局每半年对集中设施至少开展一次出水水质监测,通报运行状况,组织实施运维管理考核评估,提出整改要求,并将结果纳入运维公司绩效考核;同时将分散设施管理情况及B类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运行效果纳入街镇生态环境保护考核。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谎报、编造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的;
(二)偷排、渗排污水,或随意倾倒、堆放污泥造成污染的;
(三)不正常运行或擅自停运处理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或擅自拆除、闲置、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
(五)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
(七)因管理不善导致设施严重损坏无法运行的;
(八)其他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环委办发〔202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