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412D/2023-0018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6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6 |
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2023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案例一:巴南区刘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5日,接群众举报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某街道刘某某无行医资质,涉嫌无证行医。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结合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依法查明:当事人刘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医资质于2022年8月7日和8月18日擅自为患者王某某开具了2张内服中药处方单。
违法事实认定:刘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医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当事人刘某某1.罚款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673元(陆佰柒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1〕64 号)中裁量基准编码YL170A:“初次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案例二:巴南区某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的标准开展消毒与灭菌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5日,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巴南区某诊所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门口预检分诊台上摆有“可为善美”医用酒精喷剂,生产日期20200128,有效期至20220127。该诊所存在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使用过期消毒剂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认定:该诊所使用过期消毒剂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裁量基准编码XD003A“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5.2.2:含氯消毒液、过氧化氢消毒液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现配使用;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二元、多元包装的消毒液活化后应立即使用。采用化学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材,使用前应用无菌水(高水平消毒的内镜可使用经过滤的生活饮用水)充分冲洗去除残留。不应使用过期、无效的消毒剂。不应采用自然熏蒸方法消毒医疗器材。不应采用戊二醛熏蒸方法消毒、灭菌管腔类医疗器材”。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3.《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编码XD003A:“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某公司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8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向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备案的情况下,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
违法事实认定:该公司未向卫生健康部门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四:巴南区某宾馆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基本案情:2022年09月14日,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巴南区某宾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镇)进行现场检查。综合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取证,依法查明该宾馆于2022年08月08日至09月14日期间,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旅店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认定:该宾馆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旅店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之《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01A的规定,予以该宾馆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之《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C001A:“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内且未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五:重庆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7日下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巴南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重庆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工作场所正在生产,从事生产、销售: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容器,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品)、汽车配件。不能出示需要复查的劳动者王某某、周某某、舒某某其复查相关资料。
违法事实认定:重庆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王某某、周某某、舒某某,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85C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100.00元(壹万零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3.《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85C:“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3至5人的,给予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