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镇街 智能机器人(智能问答)
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

首页>区应急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

  • [ 索引号 ]
  • 11500113709450703N/2022-00056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安委〔2022〕1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28
  • [ 发布日期 ]
  • 2022-04-28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郊接合部中小微工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巴南区《城郊接合部中小微工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414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城郊接合部中小微工贸企业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防范化解我区城郊接合部地区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改善巴南区大量地处村居规模以下的中小微工贸企业安全基本面,服务民营经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区安全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立足全区中小微企业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实施“就地改造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闭退出一批”(以下简称“改搬关”),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切实改善城乡结合部安全保障基本面,服务民营经济,提升城市品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城市安全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通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最大程度降低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因地制宜,超前规划。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发展基础和承载能力,依照全区产业发展布局,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超前谋划确定全区城乡结合部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名单,合理确定治理方式和期限,分批分阶段统筹实施。

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为城乡结合部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企业“改搬关”创造良好环境。

(三)工作目标

2025年,全区园区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完成“改搬关”,企业安全风险大幅降低。其中,现有城乡结合部地区的企业,在2022年底前完成“改搬关”工作;其余大量村居企业,在2025年底前完成“改搬关”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整治区域

全区所有园区外的工贸企业均为整治范围,以李家沱、鱼洞、龙洲湾、花溪、莲花、南泉、界石、一品、南彭、惠民10个镇街的城区与郊区的交叉区域、“城中村”、流动人口聚居等环境复杂、安全隐患突出区域为重点。

专项治理的重点是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以及安全事故隐患突出的小微企业。主要包括:具有“五涉”(涉火、涉电、涉气、涉尘、涉危)和“一受限”(受限空间)等危险因素的工贸企业,各类低端商贸市场(农副产品、日用品批发零售),“四小企业”(小木材、小棉纺、小加工、小作坊),仓储场所,“三合一”、“多合一”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

各镇街要梳理确定现有辖区内园区外企业情况,并依据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散乱污”整治、“四山”整治等,分别提出“改搬关”的企业名单和完成期限。

(二)治理内容

1. 存在以下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 无工商执照或相关证照不全的;

2) 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

3)停业整顿验收不合格或未经整改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4) 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2. 具有“五涉”(涉火、涉电、涉气、涉尘、涉危)、“一受限”(受限空间)等危险因素,但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等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一律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1)企业粉尘防爆危险作业场所是否严格落实规范设计、安装和使用通风除尘、电气设备、防火防潮、防雷防静电等措施;

2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在风险辨识、措施论证、作业审批、设备配备、浓度监测、人员监护等方面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作业场所是否存在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的两类重大事故隐患;

4企业内部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等相关技术标准;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报警器、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是否对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是否对油烟道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行为。

3. “三合一”、“多合一”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业整顿,疏散相关人员,停止水电气等供应服务。

(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环保整治、流程再造、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危高风险的危险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企业安全水平。鼓励承接搬迁企业的园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

三、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即日起至2022420日)

各镇街组织部门和村居开展摸底排查,对本辖区内园区外的工贸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工贸企业安全风险情况,逐一建立台账。

(二)集中整治(2022421日至20221130日)

各镇街要全面推行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的执法“三部曲”检查方式,组织部门和村居深入企业开展对标对表全覆盖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和环境污染的隐患。对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予以从重经济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改并予以经济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执法指令的,一律采取停电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录入“诚信巴南”体系。凡超越镇街执法权限的,镇街应移送区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根据各镇街的执法需求,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工贸行业联合执法组安排,落实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三)督查督检(2022121日至20221231日)

全区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核查、回头核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镇街开展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检,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督查内容,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1. 稳步推进(202311日起至20251231日)

疏堵结合,建立监管服务长效机制。由区经信委、区交通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分别牵头,会同区规资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建立中小微工贸企业从布局到审批、从建设到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服务机制,实现中小微工贸企业规范有序发展,促进产业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四、责任分工

区发改委:负责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工作,规范产业布局,负责接洽丰都、垫江、江津、綦江等区县工业园区,引导搬迁企业入园

区财政局:负责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资金支持。

区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淘汰工贸产业落后产能,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负责中小微工业企业相关服务机制的建立;引导园区外工业企业搬迁入园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企业采取停供电措施。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环保行政审批(备案)手续;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规上限上企业直接监管,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手续。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卫健委: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两违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镇街及区级相关部门做好城郊接合部中小微工贸企业“两违”拆除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国土行政审批手续;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规划行政审批手续;依法查处违法建筑。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查处改变建筑原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依法查处不符合消防验收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注册登记手续;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注销或吊销已关停和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无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执照。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特种设备等行政审批手续;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税务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税务登记手续;依法查处偷税漏税违法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侦办违法犯罪案件;维护整治执法秩序,全力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企业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导镇街、公安派出所按分级监管和委托执法职责对其他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区信访办:负责受理、接待并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和街道对专项治理过程中的信访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矛盾。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网络舆情应对处置。

各镇街负责规下、限下工贸行业的日常监管,负责召开专项整治的宣传引导、清理排查、分类统计分类整治以及信访维稳等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供电部门实施用电管控。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长效机制,落实长效监管责任,杜绝产生新增和回潮。

国网重庆市南供电公司:负责依法查处私拉乱接等电力违法行为;负责按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城郊接合部中小微工贸企业落实停供电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按照“亲自召开一次动员大会、亲自参加一次隐患排查、亲自组织一次主要负责人培训、亲自参加一次整治验收”的“四个一”要求,带头抓好工作示范,促进工作落实。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促进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按照亲自参加教育培训、亲自辨识风险、亲自排查隐患、亲自整改隐患、亲自验收整治的“五个一”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二)强化协调联动。按照“镇街吹哨,部门报道”的原则,安委会办公室要强化与各部门、镇街、村居协调联动、通力协作,形成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齐抓共管”良好态势,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在专项整治中,通过对镇街、村居的指导、协调,帮助、支持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及疑难问题。

(三)严肃责任追究。相关单位要按照权限和职责,对专项整治走过场、做形式、不落实的,分别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对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坚持“一案双查”“三责同追”,坚决追究企业和镇街、区级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此次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支持、参与的氛围。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动员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及时报送情况。各镇街于2022420日前核对填写上报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有变动的请电子档报送应急局工贸科,纸质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应急局工矿商贸科。20221025日起,每月25日前请各镇街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应急局工贸科邮箱。


联 系 人:朱静宜

联系电话:15923000330

邮 箱:415545950@qq.com


附件:1.巴南区园区外工贸企业统计表

2.工商营业执照管理相关规定

3.中小微工贸企业消防整治标准

4.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5.常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附件1


巴南区园区外工贸企业统计表


序号

城乡接合部区域名称(地名)

是否集中成片

所属镇街道

整治企业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

整治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整治企业规模

整治企业类型

整治企业主要安全风险

整治企业规划措施

有无

异地



























































































附件2

工商营业执照管理相关规定


一、对无照经营处置

市场主体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改变登记事项处置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附件3


中小微工贸企业消防整治标准


  1. 严禁车间内设置员工宿舍1.严格按照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完全分隔(或分楼栋设置)的要求,车间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有车间或仓储的楼栋范围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2.车间内确有需要设置值班室的,值班室应设置在车间进门处,仅1人夜间值班用品,且具备独立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通道;3.车间内或车间楼栋内需设置办公场所的,应具备独立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通道。
  2. 严禁违规设置厨房1.生产加工车间内或车间楼栋内均严禁设置厨房;2.在集体宿舍楼栋一楼门面内设置厨房的,应满足独立疏散的要求切保证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完整。

三、严禁违规改建集体宿舍1.在集体宿舍内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钢板、木制三合板等材料进行分隔,吊顶、墙面、地面等部位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进行室内装修;2.集体宿舍内的隔墙应完全分隔,严禁占用疏散距离及疏散宽度。

四、严禁破坏室内原始防火分隔1.严禁将同单元同楼层的两处建筑在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2.厂房、车间内部隔墙应采用实体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进行完全分隔;3.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堵泥进行封堵。

五、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1.生产车间内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应设立醒目标识标牌,疏散通道应满足能最短距离到达安全出口处;2.生产车间内安全出口应保持通畅,严禁锁闭,门的开启方向为逃生方向,且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立醒目标识标牌。

六、严禁私拉乱接电线。1.生产车间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2.生产车间内除墙内线路外,所有电线均应采取穿管敷设;3.严禁采取“飞线”等方式违规为电器设备充电。

七、严禁遮挡、破坏、停用消防设施。1.严禁遮挡、破坏、停用室内消火栓、感烟探测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2.应聘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八、严禁在生产车间内堆放大量可燃物。1.生产车间内应设置相对独立区域来放置成品或半成品及原材料;2.严禁将大量衣物等可燃物随意放置在工作台表面、电气线路附近或配电箱和电井周围。






附件4

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相关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共10条)。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内部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连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泄灰装置,或未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立筒仓、收尘仓、除尘器内部等20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8.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9.未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未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

10.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业领域(共4条)。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4.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警仪器、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作业影响范围内。

2.吊运铁水等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吊运浇注包的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等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或出现裂纹、严重磨损、严重形变等缺陷。

3.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4.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工业管道等设施。

5.铸造用熔炼(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规范设置温度、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未采取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措施。

6.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采取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措施。

7.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工位器具和地面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或在影响范围内存在明火。

8.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风设施失效。

9.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镁合金废屑未设立单独房间(库房)存放,或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未采取防过热自动切断报警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食品制造企业燃气油炸锅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3.白酒储存、勾兑、灌装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蒸汽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联动。

4.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汽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5.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在燃气管道上未设置低压、超压报警和紧急自动切断阀,或退火炉、热收缩包装机等可能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区域未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型电气设备。











附件5


常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的单位生产并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使用登记信息变化的(停用、注销、单位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7)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使用管理规则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等;

(4)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6)作业人员档案和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检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特殊要求

(一)压力容器(一般固定式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应当在投入使用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1次定期校验,压力表每半年1次检定。

2.压力容器应当每月进行1次月度检查、每年进行1次年度自行检查(年度自行检查可委托检验机构开展),并记录检查情况。月度自行检查至少包含: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年度自行检查至少包含:

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压力容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技术档案是否完整;使用登记资料是否与实际相符;日常维护保养、运行记录、定期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年度检查中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安全附件是否校验;压力容器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并进行了演练。

2)容器本体运行状况检查: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及有关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本体、借口部位、焊接接头等有无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机械接触损伤等;外表面有无腐蚀、结算、结露;隔热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检漏孔是否畅通;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结构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相互摩擦;支撑或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沉降、倾斜、开裂,紧固件是否齐全完好;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运行期间有无超压、超温、超量等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接地装置是否有效。

3.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存档。

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如需机修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发生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不得迟报、谎报、瞒报事故情况。

(三)起重机械桥式、门式起重机

1. 桥式、门式起重机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1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桥式、门式起重机使用现场应设置标记标牌是否清晰易懂、具有永久性并设置在明显部位,是否设置合理。

3.桥式、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吊具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4.桥式、门式起重机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在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后,方可作业。开动前,应先发出音响信号示意,重物提升和下降操作应平稳匀速,在提升大件时不得用快速,并应拴拉绳防止摆动。吊运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5.桥式、门式起重机吊运重物的路线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亦不得从设备上面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吊起重物后应慢速行驶,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35m距离。严禁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起重机行走时,两侧驱动轮应同步,发现偏移应停止作业,调整好后方可继续使用。

6.桥式、门式起重机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从一台桥式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上去。

7.操作人员由操纵室进入桥架或进行保养检修时,应有自动断电联锁装置或事先切断电源。

8.露天作业的桥式、门式起重机起重机,当遇6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锁紧夹轨器。

9.桥式、门式起重机的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修复后方可使用。

10.桥式、门式起重机作业后,门式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用夹轨器锁紧,并将吊钩升到上部位置;桥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吊钩提升到上部位置。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应将控制器(遥控器)归位,切断电源,有操作室的应关闭并锁好操纵室门窗。

11.桥式、门式起重机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12.桥式、门式起重机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起吊物件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13.有操作室的桥式、门式起重机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采用地面遥控(线控)操作的桥式、门式起重机作业人员除外。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规则不吊;4桥吊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挂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着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8带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10液态或流体盛装过满不吊。

(四)起重机械(简易升降机

1.简易升降机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简易升降机每层站明显位置应设置“严禁载人运行”的警示标志、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使用须知(至少包含:使用人员在使用简易升降机后必须及时将门关闭,简易升降机必须有持证人员操作)。在机房门处应设置“机房重地、闲人免进”警示标志,活板门应设有“谨防坠-重新关好活板门”的须知,最好设置连锁装置。在井道外检修门旁,应设 “井道危险,未经许可禁止人内”的警示标志。

3.简易升降机操作人员每天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空载试运行及层门、货厢门的电气联锁和机械联锁的检查,确认状况良好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检查内容至少包含:层门的电气和机械联锁是否有效;货厢门的电气联锁是否有效;检查按钮、警示和标记是否完好等。检查人员应做好每日检查记录并保存归档。

4.简易升降机在运行过程中不得推拉层门。层门开启后应确定货厢的位登,并确认停层保护装置作用到位后方可进人货厢。当确认货厢门和层门都可第关闭后,方可启动简易升降机。不得以简易升降机的货厢门或层门的开闭作为简易升降机运行和停止的开关。装卸货物应轻放轻移,尽可能减少冲击。当有小车进人货厢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小车撞击货厢壁和门;货厢内的货物应放置稳妥,防止运行时发生移动或倾倒。严格控制装载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载运行。操作人员不得在货厢门与层门之间逗留,并尽可能减少进人货厢内的时间。简易升降机使用完毕后,应将货厢停第在基站。

5.应每天打扫货厢内、地坎及层门人口的卫生,防止异物进地坎。

6.简易升降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进行自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存归档。检查除了每日检查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状况;悬挂装置的磨损情况及其端部的固定状况;其他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情况;主要安全装置是否有效;电气装置是否可靠有效。检查应由使用单位简易升降机作业人员实施。

(五)叉车

1. 叉车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启动钥匙应当由使用单位统一管理。

2. 叉车作业前应检查车辆起重链、门架、货叉有无损伤,螺栓等是否年固:检查启动、转向及制动性能;并且检查灯光、音响信号是否齐全有效,确认正常再启动操作。

3.行车前应先查看前方及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吗笛后再开车。在转弯时应减速、吗笛、开方向灯或打手势。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4.驾驶叉车时禁上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空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安全事故,禁止使用单叉作业,禁止超载。

5.叉车作业时禁止高速叉取货物,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叉取货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6.叉车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15km/h。 在转弯、装窄路、交叉口、出入车间的大门、行人拥挤等地行驶速度最高不超过 5km/h

7.装载物件时,货物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运行时货物离地高度不大于0.5m

8.叉车装载的物件必须放置平稳,必要时用绳索捆牢。危险物品要包装严密、牢固,不得与其他物件混装,开且要低速行驶。

9.车辆在运行中和尚未停车时,严禁任何人上下车和扒车、跳车。

10.工作完华,应将叉车驶入规定地点停车并拔出钥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个人中心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民呼我为 办事服务 联系我们 新媒体矩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