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改户认定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县审批程序:
(一)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2),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
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二)村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居)委会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居)“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支书或村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居)委会接到农户申请后,经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进行评议(见附件3),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安排工作人员到会进行监督。
4.张榜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居)委会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见附件4),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信息、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可通过手机信息推送、广播等形式及时向本村所有农户告知公示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居)委会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张榜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三)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经乡镇(街道)党(工)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名单、贫困类型、危房等级等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区县城乡建设部门。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四)区县审批
区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会同扶贫、民政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并提出审批意见(见附件6)。有条件的区县,可将审批结果在区县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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