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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街道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日期: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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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准认定改造对象

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农村户口;只有一套住房,且住房为C级或D级危房;农户贫困类型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中的其中一类;修缮加固的C级危房;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

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无房户;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残疾人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的,视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等对象的身份认定,以当年村委会评议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时的农户身份为准。

二、强化农村危房鉴定

农村危房等级鉴定按照《住建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房屋危险等级和住房安全简易评定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标准执行。区住房城乡建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渝建〔2019〕275号)精神,明确农村危房等级鉴定工作要求,制作危房改造公示牌模板,加强对各镇街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鉴定结束后,填写《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形成台账留存。将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残联提供的农村四类重点对象改造名单,与农村危房鉴定台账进行比对,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改造范围。

三、严把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镇街审核、区审批程序:

1.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

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按照要求完成改造,不超面积建设,按时拆除旧房,及时搬迁入住,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2.村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居)委会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居)“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支书或村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居)委会接到农户申请后,经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进行评议(见附件3),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安排工作人员到会进行监督。

(4)张榜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居)委会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信息、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可通过手机信息推送、广播等形式及时向本村所有农户告知公示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张榜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各镇街。

3.镇街审核

各镇街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经党(工)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名单、贫困类型、危房等级等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上报区住房城乡建委。

4.区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收到镇街上报的审核材料后,会同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残联等部门进行审核抽查,并提出审批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下达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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