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征(占)地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业务
一、业务范围
我区行政区划内的各类征(占)地“4050”人员,其征(占)地之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征(占)地之后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满5年的人员,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业务。
由于各类征(占)地老龄人员享受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时间确认比较复杂,暂不列入此次经办业务下沉服务对象,仍按原经办流程办理。
二、业务办理
(一)受理
1.指导服务对象填写《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养老待遇基本情况申报表》
2.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养老待遇基本情况申报表》;居民身份证原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二)审核
1.业务人员审核《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养老待遇基本情况申报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查验身份证、银行存折或储蓄卡。银行范围: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行、建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3.审核服务对象是否重复领取重庆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有重复领取居保待遇的人员,需清退后再办理)。
4.审核服务对象领取养老待遇支付起始时间。
5.打印《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核,加盖社保所公章。
6.填报《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
(三)办理流程
各镇街社保所于每月1至15日根据符号条件的申报材料,在业务系统中进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待遇计算,并打印《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于16日至20日报区社保中心相关科室及时复核、审批、待遇调整并返还相关资料存档。
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确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的,视同养老金的审批计算由申报人携相关资料到区社保中心办理。
(四)存档
各镇街社保所将《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养老待遇基本情况申报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本人签字按手印)、《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依顺序装订存档。
第四章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无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正常退休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申请受理业务
一、受理范围
我区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无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正常退休各类个体参保人员的退休申请。
二、业务办理
(一)指导服务对象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填写规范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银行存折或储蓄卡。(银行范围: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行、建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4.1寸近期免冠彩色登记照1张。
5.1996年1月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
6.孤寡相关材料。
三、审核并完善手续
(一)业务人员通过金保系统查询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为个体参保状态(如果为单位参保暂停状态,需要以个体身份接续参保),再根据申请人意愿办理暂停参保,并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背面“是否完清缴费签单”栏签字确认。
(二)业务人员审核《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齐全。经办中,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工作简历”栏,注明无视同缴费工作年限。
(三)审核相关证件或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查验身份证、银行存折或储蓄卡、独生子女光荣证或孤寡相关材料);
四、上报资料
各镇街社保所受理并经办此项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为每月1到10日前,报送《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领取养老待遇的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独生子女光荣证》复印件及孤寡相关材料、1寸近期免冠彩色登记照1张。
第五章 养老待遇核发业务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初审
(一)受理范围
凡达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15号)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申请办理养老待遇核定初审。
(二)业务办理
1.申报
(1)提供的资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1份;
②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③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④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不能提供独子证明材料,需填写《巴南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独生子女家庭承诺书》;
⑤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仅限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2)申报地点
参保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2.审核及办理流程:
社保所进行初审(对符合一次性补足条件的人员,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正常)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补足)通知书》交本人,参保人员按原申报确定的缴费方式缴纳一次性补足的养老保险费)后,为完清缴费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核表》,连同参保人员申报资料一并报社保局复核。
二、在没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死亡待遇初审
(一)受理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15号)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申请办理死亡待遇初审。
(二)业务办理
1.申报
(1)提供的资料
参保人员死亡后30日内,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和填写《巴南区社会保险局经办业务证明事务告知承诺制承诺书》等资料,向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乡镇(街道)社保所申报。
(2)申报地点
参保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2.审核及流程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保人员死亡待遇支付明细表》,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区社保中心复审;审核合格的,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每缴费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1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三、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待遇初审
(一)受理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15号)规定,领保人员死亡后,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申请办理死亡待遇初审。
(二)业务办理
1.申报
(1)提供的资料
参保人员死亡后30日内,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和填写《巴南区社会保险局经办业务证明事务告知承诺制承诺书》等资料,向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乡镇(街道)社保所申报。
(2)申报地点
参保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2.审核及流程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保人员死亡待遇支付明细表》,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区社保中心复审;审核合格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并将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本金和利息部分)和死亡补助金(对于延迟申报办理死亡手续的领保人员,应扣除其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划入领保人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储蓄卡或存折中,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领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的丧葬补助金及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中不足以抵扣的,由参保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按规定予以追回。
四、农转非老龄人员审批表发放
(一)受理范围
农转非老龄人员待遇审核表发放
(二)业务办理
1.申报
(1)提供的资料
农转非老龄人员身份证
(2)申报地点
转非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2.审核及流程
农转非老龄人员经审核,待遇计算完成后审批表由转非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领取后通知参保人提供有效证件领取。
五、打印养老金权益记录单
(一)受理范围
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两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证明
(二)业务办理
1.申报
(1)提供的资料
退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2)申报地点
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2.审核及流程
社保所审核有效身份证件后,打印申请人的《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领取权益记录单》,加盖印章后提供给申请人。
第六章 社会化服务业务
一、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二)业务办理
1.申请
(1)待遇领取人员申请资格认证。
(2)提供的资料:待遇领取人员本人居民身份证。
2.审核
业务人员根据身份证核实待遇领取人员身份。
3.办理
业务人员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人脸或指纹认证。
(三)处理原则
1.资格认证由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办理;资格认证实行全市同城通办,领取社保待遇人员可就近就便选择认证服务点进行认证。
2.待遇领取人员首次人脸、指纹采集在居住地社保所采集。
3.待遇领取人员从领取待遇的次年开始纳入认证服务范围。一个认证服务期内,待遇领取人员至少需要认证信息1次,也可以多次认证。
4.镇街、村社须接受认证对象因高龄或病残等原因提出的上门服务申请,及时安排上门服务,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进行认证信息核实。
5.坚持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通过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应将核实结果信息及时导入社保业务系统。
二、社保卡经办
(一)新办社保卡
1.申报。申办人为本人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张1寸免冠登记照。由他人代办的,凭申办人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一张1寸免冠登记照(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须提供照片),以及代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
2.办理。各社保卡服务窗口核验申办人或代办人身份凭证后退还本人,在社保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处理并打印相应业务表单,交申办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后进入后续制卡程序。
3.资料存档。各社保卡服务窗口将相应业务表单存档备查。
(二)补换社保卡
1.申报。申办人为本人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由他人代办的,凭申办人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代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
2.办理。各社保卡服务窗口核验申办人或代办人身份凭证后退还本人,在社保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处理并打印相应业务表单,交申办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后现场制卡办结业务。
3.资料存档。各社保卡服务窗口将相应业务表单存档备查。
(三)非制卡类业务
1.申报。持卡人申请办理社保卡密码修改、密码重置、解挂、解锁、注销等业务时,申办人为本人的,持本人社保卡直接办理;由他人代办的,凭申办人社保卡、代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
2.办理。各社保卡服务窗口核验申办人或代办人身份凭证后退还本人,在社保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处理并打印相应业务表单,交申办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后办结业务。
3.资料存档。各社保卡服务窗口将相应业务表单存档备查。
(四)处理原则
1.社保卡业务实行“全渝通办”,申办人可就近就便选择认证服务点进行认证。
2.个人新办卡即办即取。各社保卡服务窗口受理的个人新办社保卡业务,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即时制卡并发放。
3.批量新办卡限时办结。各社保卡服务窗口受理的批量新办社保卡业务,发卡周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章 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业务
一、资格认证对象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包括由参保企业一次性垫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以及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资格认证内容
(一)供养亲属是否有下列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情形:(1)工亡职工子女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工亡职工子女就业或参军;
(3)工亡职工子女被他人或组织收养;
(4)工亡职工配偶再婚;
(5)供养亲属死亡;
(6)供养亲属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
(二)伤残人员是否有下列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情形:(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死亡;
(3)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
三、资格认证的方式及时间
(一)区社保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享受我区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名单和《重庆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表》下发各镇街社保所。各镇街社保所接收到待核实人员名单后建立认证人员台账,于每年1—3月完成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二)资格认证主要采用指纹认证方式,凡需认证的对象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前往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社保所进行指纹认定;
(三)对高龄或因残行动不便导致的无法进行指纹及脸部识别认证的认证对象,各镇街社保所可采取上门核实的方式进行认证,填写《重庆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表》中相关内容,同时提供认证对象认证期间免冠照片一张,粘贴于《重庆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表》背面;
(四)对认证中有疑问的,应进一步核实。
(五)各镇街社保所对认证核实工作要认真负责,对镇街社保所因失职造成基金流失的,除追回流失的金额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资格认证资料收集
各镇街社保所于每年4月1日至10日将认证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区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