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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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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1
- [ 发布日期 ]
- 2026-05-21
巴南花溪“2·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巴南花溪“2·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2月27日18时11分许,重庆广成劳务有限公司所属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巴南区建设大道先锋新村小区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受损。
2025年4月25日,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和花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巴南花溪“2·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和长寿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和管理原因的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巴南花溪“2·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彭**,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60岁,汉族,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期。
2.马**(死者),渝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37岁,汉族,持有准驾车型为“C1D”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8年8月15日。
经调查,驾驶人彭**和马**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5,发动机号:8***5,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1日,使用性质:租赁,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广成劳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长寿区长寿路124号负1-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2***4。
2.渝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9,发动机号:1***9,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5。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广成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1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124号负1-6,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9259170A,经营范围:汽车租赁等。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7日18时11分许,重庆广成劳务有限公司所属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华陶立交往驰骋路方向行驶至巴南区建设大道先锋新村小区路段,向左越过白色实线变更车道后,跨越中心双黄线实线掉头的过程中,同向行驶的渝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失控倾倒后,摩托车及驾驶人惯性前滑至客车左后车轮前端,被客车向前挤压移位后碾压。客车停驶后再次前行,左后车轮碾压过摩托车驾驶人后停车。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巴南区建设大道先锋新村小区路段,该路段为普通路段,共有三条车道,道路中间以双黄色实线分隔,道路双向通行,分别通向驰骋路方向和华陶立交方向,由华陶立交通向驰骋路方向的道路有两条车道,路宽1130cm,车道中间以白色实线分隔。事故发生时为白天,晴天,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平整、无坑洼,无影响驾驶员观察视线的障碍。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2月27日18时20分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派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民警赶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18时50分许,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彭**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了“110”“120”电话。后经到场“120”医务人员确认马**已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研究,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是驾驶人彭**驾驶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在没有仔细观察车辆左后方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向左越过白色实线变更车道后跨越中线双黄色实线掉头,且在事故发生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再次前行并碾压过摩托车驾驶人。
二是驾驶人马**驾驶渝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靠最右侧车道行驶,在发现右前方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掉头后,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失控倾倒,摩托车及其向前滑行至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左后车轮前端。
(一)直接原因分析
1.彭**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越过白色实线变更车道后,跨越中心双黄色实线掉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2.彭**驾驶机动车,观察不足,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3.马**驾驶摩托车,未靠最右侧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车道内的机动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之规定。
4.马**驾驶摩托车,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彭**和马**的上述违法行为共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彭**的过错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于马**的过错行为,故彭**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马**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毒鉴字第**号),被鉴定人彭**毛发样本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被鉴定人彭**毛发样品中未检出O6-单乙酰吗啡;被鉴定人彭**毛发样品中未检出氯受酮。
2.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号),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近光灯、远光灯、左前、右前、左后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右后转向信号灯中间大灯泡灭失,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第8.1.1条的要求。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前述问题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号),渝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近光灯、远光灯、定位灯、转向信号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均有效。
4.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号),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事发时行驶速度应为12km/h。
5.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号),渝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发时行驶速度应为47km/h。
6.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5]痕综鉴字第**号),在理论计算上,渝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即将失控倾倒前的车速行驶下,若渝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发生倾倒且渝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渝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应仍不能避免与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接触;事故发生过程中,首先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与渝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接触,渝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被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左侧后轮向前挤压移位后碾压,进而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出现轻微溜车现象,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停驶之后再次向前行驶,期间碾压过渝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最终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再次停驶。
7.根据《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5)病理A鉴字第**号),马**系交通事故致胸部、腹部、骨盆多发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巴南区大队。通过研判重要时段,部署重点区域,采取错时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道路运政各类违法行为。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30日,查处非法营运案件235件,其中9座以上4件,9座以下181件,摩托车50件;查处拒载、绕道、甩客等巡游出租违法案件399件;查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等网约车违法案件224件;查处各类货运案件295件,其中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的等驾培违法案件60件;查处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等租赁违法案件29件;查处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等维修违法案件11件;查处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等危货运输违法案件13件。
经调查发现,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巴南区大队作为交通运输领域执法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渝安办〔2024〕71号)和《关于开展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巴南安办〔2024〕36号)不力,没有发现重庆广成劳务有限公司驾驶员彭**自2024年8月底便开始驾驶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往返于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至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区)之间,非法接送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上下班的运输行为。
(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一是道路标志方面,此次事发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齐全。二是勤务安排方面,支队制发了《春季交通秩序整治方案》等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各勤务公巡大队在辖区重要路段、路口安排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2024年2月至2025年2月,李家沱勤务大队查处各类交通违法94853起,其中在巴南区建设大道及周边开展违法集中整治80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28起。三是李家沱勤务大队按照支队要求落实了领导包片、民警包段责任制度。四是李家沱勤务大队持续在事发路段及沿线开展交通宣传。
(三)区城市管理局。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马**,渝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靠最右侧车道行驶,在发现右前方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掉头后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失控倾倒,摩托车及其惯性前滑至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左后车轮前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理。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彭**,渝A***0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在没有仔细观察左后方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向左越过白色实线变更车道后跨越中线双黄色实线掉头,且在事故发生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再次前行并碾压过摩托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巴南区公安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2.巴南区城市管理局。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一般城市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重庆广成劳务有限公司,一是在公司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事故车辆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驾驶人彭**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县际包车客运经营;二是没有明确彭**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三是主要负责人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也没有组织演练;四是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第一项由区交通运输委移交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巴南区大队依法处理,建议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由区交通运输委移交长寿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处理。
2.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巴南区大队。建议区交通运输委函告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处理,指导其加大开展辖区大客车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执法力度,防止出现“漏网之鱼”。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重庆广成劳务有限公司。一是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车辆和驾驶人分别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情况下从事道路运输行为。二是要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组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强化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增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和客货运车辆违反禁止标线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巴南花溪“2·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