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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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巴南府发〔2026〕13号

为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遏制非法猎捕行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区域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巴南区实际,现就全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巴南区全部行政区域划定为禁猎区,全年设定为禁猎期,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禁猎区、禁猎期内,严禁一切非法猎捕行为,禁止任何妨碍陆生野生动物栖息、繁衍、迁徙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

严禁使用军用武器、竞技类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粘网、滚笼、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严禁采用猛禽辅助捕猎、犬只围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捣毁巢穴等方式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严禁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加工、转让国家及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格规范陆生野生动物利用管理。

三、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包含以下陆生野生动物:一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二是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三是列入《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上述陆生野生动物全域全年禁止非法猎捕。

四、法律责任及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法定义务,有权举报、控告非法猎捕、伤害陆生野生动物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行为。违反本通告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林业、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畅通违法线索举报渠道,现将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023-66221477;

重庆市巴南区林业局:023-66234116、023-66277355。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巴南府发〔2020〕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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