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渝民规〔2025〕3号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巴南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二、政策依据
(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二)渝民规〔2025〕3号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三、目的意义
《集中照护》主要有四个目的:一是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二是基本原则,阐述了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三是主要措施,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四是工作要求,加强工作协同、加强制度衔接、加强数字赋能、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资金监管,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
四、细化对象认定标准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低保、自愿入住养老机构且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及以上(60周岁及以上)或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
(二)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60周岁及以上)+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低保、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度残疾人(含一、二级残疾人及三、四级智力残疾人)。
(三)评估要求。各镇街初审后,区民政局严格按《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复核,评估结果须公示5天。
五、明确收费标准与补助规则
(一)养老机构收费(巴南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巴南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收费标准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补贴(分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三个等级)的总额。
(二)补助标准。按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扣除养老服务补贴及残疾人“两项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已覆盖的,不再重复补助。
六、优化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明、《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缴费凭证及申请表(附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
(二)办理时限。一是镇街初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简易评估及材料初审。二是区级复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公示及资金核定。
(三)动态管理。每月核查补助对象资格,退出人员次月停发补助;低保渐退期内继续发放。
七、强化资金与机构管理
(一)资金保障。统筹上级资金,按月发放至个人账户。
(二)机构要求。养老机构须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不得区别对待救助对象。区民政局每年度对养老机构开展服务质量绩效评估。
(三)强化绩效管理。区民政局每年通过第三方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贴总额分别为我区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 30%、20%、10%,绩效考核结果不合规的机构不予发放绩效补助。
八、实施期限
《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自2025年9月11日起长期有效。
九、注意事项
(一)仅低保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定人群可申请,评估结果需复核并公示5天。
(二)补助需扣减已享受的相关补贴,已享长期护理保险的不重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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