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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083 [ 发文字号 ] 巴环罚〔2025〕1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5-03 [ 发布日期 ] 2025-05-07

巴环罚〔2025〕14号 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1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X33E96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村9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2月23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村9社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调取该公司汽车检验(测)报告时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17日对号牌为渝A5**VJ、渝AM**25的小型汽车进行检测时,在上述两辆车OBD的催化器、氧传感器、氧传感器加热器及废气再循环四项未完成就绪状态下,该公司为上述两辆车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00183202412160086-1、00183202412170056-1,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标准中第7.3.3的规定要求。已构成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对上述两辆车共收取检测费250元,因此违法所得共计2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3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村9社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23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月7日对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渝A5**VJ、渝AM**25小型汽油车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及有关信息表。

证据1~4证明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5、手写收据2张,证明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用收取情况。

6.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08号)。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08号)。

9.《更正通知书》(巴环更〔2025〕01、02号)

证据7~9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已构成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2月24日向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0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0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于2025年2月28日向我局提交一份《陈述和申辩书》称:1、出现上述情况不是公司员工人为造成,在检测过程中由于线路传输数据掉包造成及检测平台后台误判的问题;2、因公司是第一次遇到该类情况,授权签字人也未对OBD的合格情况进行专项审核,误把排放报告签成了合格报告;3、由于这两辆车检测出去的时间段,没有对大气污染造成实质性破坏,也没造成不良后果。因此请求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的精神对本次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2025年3月19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因笔误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0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08号)进行了更正,当事人于2025年3月19日在收到上述更正告知书后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是否符合轻微免罚的条件,应以其违法行为是否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判断标准。鉴于现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机动车检测机构在机动车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且近年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对前述弄虚作假活动严厉打击的社会背景下,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应当明知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和违法性。对于弄虚作假行为,本身属于行为犯,不要求以污染环境后果的发生作为处罚的构成要件。本案中,针对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虽然其提交整改报告证明其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了整改,检测平台数据判定恢复正常,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在客观上仍侵犯了正常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秩序,违反了法律保护的机动车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存在影响性危害,故不宜适用轻微免罚。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当事人不应以系统错误和员工误操作为由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准确,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涉及机动车数量(辆):2辆以上不足5辆,个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2;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 整改措施已落实,该公司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调整为-2、0、-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10-50万元及现场检查确定的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为壹拾肆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合计壹拾肆万零贰佰伍拾元整(小写:140250元)。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对重庆港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并处罚款壹拾肆万元,合计壹拾肆万零贰佰伍拾元整(小写:14025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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