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090 | [ 发文字号 ] | 巴环罚〔2025〕1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6 |
巴环罚〔2025〕17号 重庆市巴南区贵茂益页岩砖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1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巴南区贵茂益页岩砖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贤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5317328R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51号7-5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茶店村新大桥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2月20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茶店村新大桥社由重庆市巴南区贵茂益页岩砖厂承包经营的重庆茶店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5年2月20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茶店村新大桥社的重庆市巴南区贵茂益页岩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年2月20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2月26日对重庆市巴南区贵茂益页岩砖厂的销售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市巴南区贵茂益页岩砖厂承包经营的重庆茶店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有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茶店建材承包生产经营协议》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巴南区贵茂益页岩砖厂(普通合伙)。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12号)。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12号)。
证据5~6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市巴南区贵茂益页岩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之规定,已构成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10日向重庆市巴南区贵茂益页岩砖厂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1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巴南区贵茂益页岩砖厂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重庆市巴南区贵茂益页岩砖厂的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整改措施已落实,该公司为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2、0、-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壹万元整。重庆市巴南区贵茂益页岩砖厂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对重庆市巴南区贵茂益页岩砖厂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