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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125 [ 发文字号 ] 巴环罚〔2025〕2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6-17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巴环罚〔2025〕25号 重庆仁途农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仁途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廷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QF5K5A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红旗村7组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4月15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红旗村7组3号的重庆仁途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在的南泉街道系巴南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而该公司在熬制牛油过程中使用的燃料木柴属于高污染燃料,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15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红旗村7组3号的重庆仁途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15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4月16日对重庆仁途农业有限公司的厂长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禁燃区的通告》(巴南府发201665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巴南府发201825号)。

证据1~4证明重庆仁途农业有限公司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仁途农业有限公司。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21号)。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21号)。证据67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仁途农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之规定,已构成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2025522日向重庆仁途农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2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仁途农业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重庆仁途农业有限公司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木柴等高污染燃料,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取值分别为1、1、1;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该公司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取值分别为0、0、-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2-20万元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处罚金额为贰万元重庆仁途农业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积极防治污染,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拆除设施,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仁途农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小写:2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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