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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145 [ 发文字号 ] 巴环罚〔2025〕2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7-29 [ 发布日期 ] 2025-08-05

巴环罚〔2025〕26号 四川言之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26

被处罚单位:四川言之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林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C6CJM28C

住所: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14层140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5月29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巴南区二圣收费站(S3渝湘复线出入口西侧)四川言之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行维护管理的拌合站后场现场检查时发现,大量建筑垃圾、沥青废料、砂石原料露天堆放,未按规定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5年529对位于巴南区二圣收费站(S3渝湘复线出入口西侧)四川言之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行维护管理的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年5月2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612日对四川言之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行维护管理的该拌合站现场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四川言之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维管理的露天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4.四川言之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二圣拌和站及堆料场管理协议》、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二圣综合拌合站后场的《劳务分包合同》及《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合同后续专项工程》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四川言之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23号)。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23号)。

证据5~6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四川言之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之规定,已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2025年710日向四川言之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23)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2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四川言之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四川言之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垃圾、沥青废料、砂石原料,未按规定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个性裁量因子取值为2;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整改措施落实,该公司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2、0、-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壹万玖仟四川言之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堆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之规定,对四川言之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玖仟元整(小写:19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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