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146 | [ 发文字号 ] | 巴环罚〔2025〕2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5 |
巴环罚〔2025〕27号 重庆联益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2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联益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儒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3NA36L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1号2幢29-2至29-5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二圣收费站(S3渝湘复线出入口)西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5月29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二圣收费站(S3渝湘复线出入口)西侧的由重庆联益实业有限公司管理的建筑材料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大量石粉、砂石等物料露天堆放,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29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二圣收费站(S3渝湘复线出入口)西侧的由重庆联益实业有限公司管理的建筑材料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25年6月20日对重庆联益实业有限公司管理的该建筑材料堆场现场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联益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重庆市交通局文件《中标通知书》(渝交计〔2019〕205号)、《堆料场管协议书》。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联益实业有限公司。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24号)。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24号)。
证据5~6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联益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之规定,已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10日向重庆联益实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2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联益实业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重庆联益实业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大量石粉、砂石等物料,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个性裁量因子取值为2;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整改措施已落实,该公司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2、0、-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壹万玖仟元。重庆联益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堆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之规定,对重庆联益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玖仟元整(小写:19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