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709450703N/2024-00077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安委〔2024〕9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7 |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燃气管道 “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区工作部署,全面排查和整治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风险和用户安全风险,构建以数字化手段推动燃气规、建、管、运、服一体化管理,决定在全区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结合全区城市燃气安全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全覆盖排查,排查率和隐患整治率100%,已经列入改造计划的49.8公里管道以及投运30年以上管道改造完成率100%。开展管道评估,7月底前完成投运年限20年以上管道的评估,9月底前完成投运年限20年以下管道评估,确定的改造项目2024年12月底前全部开工。开展单位和居民用户全覆盖排查,隐患整治率100%。开展燃气经营市场优化整合,到2025年底,全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总数控制在3家以内,液化石油气经营点总数控制在23家以内。推进燃气安全数字化监管应用使用,全区燃气行业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
二、主要任务
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全覆盖排查整治、用户使用安全隐患全覆盖排查整治、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燃气经营企业优化整合、燃气领域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具体安排详见附件2)
三、工作步骤
本次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集中整治时间为2024年4月—12月,之后转为常态治理。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初)。成立巴南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制订专项治理方案,开展动员部署。
(二)全面排查阶段(4—9月)。工作专班以燃气经营企业为主体组织联合排查组,摸清燃气管道、单位用户等底数并建立清单,在7月底前完成燃气管道、单位用户全覆盖排查,在9月底前完成居民用户排查。对查出的隐患立查立改、闭环管理,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建立隐患清单,限期整改到位。
(三)整治改造阶段(4—11月)。对查出的风险隐患立查立改并全面完成整治。开展全链条监管执法,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全面推进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燃气经营企业优化整合、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一体化数字化建设等工作,持续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四)考核评价阶段(11—12月)。对相关区级部门、各镇街专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核验收,结果纳入目标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区工作专班。成立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为召集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及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级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专项治理工作。区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委,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派员集中办公,负责开展日常协调、调度、督导等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区工作专班建立定期调度、赛马比拼、台账管理、督导检查、警示约谈、线索移交等工作机制,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区工作专班每2个月开展1次调度,区工作专班办公室每半个月开展1次调度。区政府督查室将专项治理纳入部门、镇街综合目标评价,按相关要求开展考核评价。对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查彻查、严肃追责。
(三)强化数字赋能。区级相关部门按照“系统规划、分步实施、创新迭代”的原则,加大智能感知设备应用力度,完善燃气管道测绘信息,提升全链条感知监测能力。按照市级部门要求,推进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业监管数字化应用与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贯通运行,推动燃气安全向事前预防转型。完善价格政策,强化金融、财税等政策支持,增强燃气安全数字化投入保障。
(四)加强安全宣传。区级相关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丰富宣传素材,将燃气安全宣传融入各类安全宣教活动,增强连续性、针对性、实用性。制订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宣传、应急、消防、交通、物业等领域各类宣传阵地,组织燃气安全宣教志愿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标准化开展燃气安全宣教示范小区建设,持续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工作要求
(一)长输管道。为加强天然气管道全链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运行安全,城市燃气门站以外长输油气管道参照本方案相关安排和要求,另行制定方案并同步开展专项治理。
(二)压实责任。各部门、各镇街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制订方案、细化任务、完善措施,落实部门、镇街、燃气经营企业责任,每月开展工作调度,督促各类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二)强化督导。工作专班结合工作步骤安排,采取检查、暗访、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等措施,加大对部门、企业的监督检查。将专项治理纳入对部门、镇街督查考核范围,强化跟踪问效。要安排资金,按照管道里程不低于20%,单位用户总数不低于20%的比例,委托专业机构对排查整治情况开展复核抽查,确保整治落实落地。
(三)报送信息。各相关部门、镇街每月报送工作进展和工作信息。
附件:1.全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专班方案
2.全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整治主要任务清单
3.全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全覆盖排查整治实施
方案
4.全区用户燃气使用安全全覆盖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5.全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6.全区燃气经营企业优化整合实施方案
7.全区燃气领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8.全区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实施方案
9.全区燃气安全宣传实施方案
10.全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督查实施方案
附件1
全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
工作专班方案
为加强全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的统筹调度,成立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专班(下称工作专班)。
一、区工作专班成员及工作职责
召 集 人:薛文宬 区委副书记
杨亚平 区政府副区长
刘功峰 区政府副区长
副召集人:朱德亚 区委保密委专职副主任
李俊伟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恒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熊 琼 区经济信息委主任
张 盛 区应急局局长
成 员: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宣传部、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负责人。
工作专班负责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组织全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研究解决或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专项治理涉及的重大问题;对专项治理开展检查、调度、督导、交办;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工作专班交办的关于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其他工作。
二、区工作专班办公室成员及工作职责
主 任:熊 琼 区经济信息委主任
张 盛 区应急局局长
副主任:熊 晓 区经济信息委副主任
李 斌 区应急局副局长
成 员: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编办、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全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日常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建立调度、督导、交办、警示、约谈、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负责监督、调度、通报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及时向区工作专班报告;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联合检查、联合督导、联合执法等行动,组织重大问题、重大隐患、重大卡点堵点事项挂牌督办;负责研究制定强化燃气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专项治理涉及重要问题;负责专项治理期间区工作专班相关文件制发、会议筹备、事务协调等工作;负责提请区工作专班研究解决专项治理重大问题,落实区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专项整治期间,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派员集中办公,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落实办公场地等后勤保障。
三、工作机制
(一)定期调度机制。区工作专班每2个月开展调度,区工作专班办公室半月开展调度,分析研判专项治理推进情况,协调调度各项具体工作。
(二)台账管理机制。工作专班办公室建立镇街、部门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监管执法等专项治理任务台账,定期更新。
(三)督导检查机制。工作专班及办公室采取书面督导、会议督导、现场检查、暗访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现场督导整改或书面督导整改。
(四)警示约谈机制。工作专班及办公室综合任务推进情况、工作效果、检查情况等,对存在重视不够、措施乏力、进度落后、效果不佳等问题的,采取发送提醒函、约谈等方式进行警示。
(五)线索移交机制。对经提醒、约谈仍存在问题的,工作专班及办公室移交区委区政府督查办或有关部门追责问责。发现存在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以及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移交区纪委监委机关追责问责。
附件2
全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整治
主要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任务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1.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全覆盖排查整治。以燃气经营企业为主体,组织燃气、特种设备以及水、电、讯等专业力量,对城市燃气管道实施全覆盖联合排查整治。对照《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等标准规范,结合压力设备定期检验、运行维护、抢险抢修等情况,全面排查整治压力管道超期未检、第三方施工破坏、违章占压、安全间距不足、锈蚀破损、安全设施失效、标志标识缺失、相邻空间未落实燃气安全巡查监测责任等隐患。实施燃气管道补勘补测、智能监测装置加装,完善燃气管道测绘数据,健全燃气安全监测网络。水、电、讯、轻轨、人防等相邻空间同步全面排查整治燃气泄漏、未建立燃气安全检查检测制度、未安装使用智能监测设备等隐患。 |
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在职责范围内落实。 |
|
2 |
2.开展用户使用安全隐患全覆盖排查整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用户清单,针对餐饮、酒店、宾馆、学校、医院、单位食堂、大排档、“九小场所”等单位用户以及居民用户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消除瓶、阀、管、灶、用气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单位用户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宣传培训,指导用户建立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用户使用安全水平。 |
区商务委、区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在职责范围内落实。 |
|
3 |
3. 开展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各燃气企业完成已列入计划的49.8公里管道改造。按照先评估后改造、应改尽改原则,完成投运30年以上管道改造。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重庆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相关标准、程序,结合压力设备定检、运行维护、抢险抢修以及本次全覆盖排查整治情况开展评估。经评估应改造的,形成改造项目,制订改造方案并于2024年底前开工、2025年底完成。全面摸清全市城市燃气管道底数,建立动态评估改造机制,逐步完成投运20年以上管道改造。加强改造项目用地、路由通道保障,优化规划许可、开挖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等审批服务,强化改造项目督导机制,及早消除隐患。加强在运管道补勘补测、改造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管线数据汇集与动态更新管理,完善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土空间数据综合系统,推进城市安全运行“一张网”建设。 |
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在职责范围内落实。 |
|
4 |
4.开展燃气经营企业优化整合。按照“只减不增、优化整合”的原则,开展燃气经营企业优化整合。整合期间,暂停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变更,汽车加气站除外),暂停新增燃气特许经营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评价标准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供应、服务开展综合评估。对评价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燃气经营许可、收回特许经营权。统筹考虑辖区燃气安全形势、燃气市场规模、企业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制定燃气经营企业优化整合方案,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市场化方式推进整合。加强特许经营协议管理,明确燃气经营企业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供气保障、服务质量等责任,并加强履约监督。 |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相关镇街、部门配合。 |
|
5 |
5.开展燃气领域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按照应急管理规定和预案编制规范要求,编制、修订城市燃气领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保障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物资装备、抢险设备配备,摸清应急资源现状,建立完善台账,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强化接警处警应知应会培训教育,提升响应、处置能力。 |
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在职责范围内落实。 |
|
6 |
6.开展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整合燃气安全领域相关执法力量,围绕燃气生产、运输、销售、安装、使用等各环节,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燃气安全集中执法行动,严查严处破坏燃气管道设施、拒不整改隐患、无证经营、不按规定履行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责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违规安装使用燃气设施和器具、不按规定检验压力管道、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充装过期瓶报废瓶、液化石油气与二甲醚混充等违法违规行为。构建燃气生产、运输、销售、安装、使用全环节全链条闭环监管执法体系。 |
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在职责范围内落实。 |
附件3
全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全覆盖
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排查整治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依据《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总体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燃气管道底数,全面完成燃气管道隐患排查整治,水、电、讯、轨道、人防等地下空间权属单位全面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全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进度安排
2024年7月底前,完成燃气管道安全自查和水、电、讯、轨道、人防等相邻空间联合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制订整改方案,持续开展整治和第三方破坏排查。
2024年9月底前,水、电、讯、轨道、人防等相邻空间完善可燃气体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可燃气体智能感知监测设备加装方案。持续开展整治和第三方破坏排查。
2024年11月底前,完成建档隐患整治。完成管线补勘补测和上图,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汇交补勘补测的测绘数据。
三、主要任务
(一)城市燃气管道全覆盖排查。各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燃气管道全覆盖排查对象清单,逐一排查。一是排查燃气管道运行环境安全,包括被占压、圈围,燃气管道安全间距不足,未落实安全措施穿越(交叉)燃气管道,地面标志标识缺失,因地质沉降等原因导致管道裸露、悬空等。二是燃气管道本体安全,包括燃气管道锈蚀、变形、穿孔、泄漏,压力管道未定期检验,以及法律法规和《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隐患。
(二)防范第三方破坏全覆盖排查。燃气经营企业对照相关规范要求,全覆盖巡查并建立完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内第三方建设作业项目清单。全面排查从事禁止开展的作业活动,未核实燃气管道现状、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未落实保护措施,未落实旁站监督、巡查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可能导致燃气管道破坏的其他隐患。
(三)地下相邻空间全覆盖排查。各相关部门依托地下空间普查数据、地下管线测绘信息数据等,摸清燃气管道相邻水、电、讯、轨道、人防等地下空间现状,建立排查对象清单。全面排查与燃气管道安全间距不足,未落实安全措施穿越、交叉燃气管道,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电力、轨道等地下相邻空间杂散电流影响,地下空间权属单位未建立可燃气体巡查检测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和《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隐患。
(四)排查隐患限期整改。各相关部门、各镇街、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全量隐患清单台账,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逐一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方案、整改时限、整改措施。严格隐患整治闭环管理,排查人、整改责任人对整改完成情况联合验收并签字确认,存档备查。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律报送至其所属领域的分管区领导挂牌督办,加密调度协调,严格落实“五定”机制,强化安全防控措施,确保限期完成整治。
(五)开展隐患整治复核检查。区经济信息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排查全覆盖及隐患整治情况开展复核检查。其中,对燃气管道全覆盖排查情况的复核检查里程应不少于燃气管道总里程的20%,对隐患整治完成情况的复核检查数不少于排查隐患总数的20%。
(六)开展智能监测装置加装。水、电、气、讯、人防等地下空间权属单位,要制订智能感知监测设备建设计划,分期分批实施,不断完善地下空间燃气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各部门、各企业要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原则,压实排查整治责任人的责任。重大隐患落实分管副区长作为整改督导责任人,较大隐患落实部门负责人作为整改督导责任人,一般隐患要落实科室负责人作为督导责任人。
(二)有力有序实施。各部门、各企业要合理确定排查时序,优先排查投运时间长、已发生抢险、已发现隐患、压力管道定检报告指出问题的区域。
(三)加强专业支撑。各部门、各企业要组建排查整治和数字化建设支撑团队,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等专业资源的支撑作用,提高排查整治质量。
附件:3-1.城镇燃气管道底数台账
3-2.城镇燃气站场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3-3.城镇燃气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3-4.城镇燃气管网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附件3-1
城镇燃气管道底数台账
企业: 填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所在区县 |
所属燃气企业 |
是否压力管道 |
市政或庭院管道 |
初始位置 |
终点位置 |
长度 |
建成投运时间 |
是否纳入老化更新改造 |
计划改造时间 |
是否启动改造 |
是否完成改造 |
1 |
||||||||||||
2 |
||||||||||||
3 |
||||||||||||
... |
填报说明
1.本次只统计城镇燃气管道,不统计长输管道。
2.所属燃气企业为管道权属或承担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责任的企业。
3.压力管道是指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规范应纳入市场监管部门压力管道管理范围的管道。
4.市政管道是指城市公共道路下及穿越地块的燃气输配干(支管道);庭院管道是指城市公共道路下的市政燃气管道分支到居住小区、单位大院、建筑物、构筑物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
5.市政管道初始位置和终点位置与测绘信息保持一致,庭院管道初始位置和终点位置填入公安部门标准地址。
6.长度单位为公里。
7.建成投运时间、计划改造时间填至年、月。
附件3-2
城镇燃气站场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企业: 填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场站名称、地址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检查时间、结果(填序号)、签字 |
验收时间、结果、签字 |
复核时间、结果、签字 | |||
站场运行及环境 |
管道及储罐等压力设备 |
安全附属设施 |
安全 间距 | ||||||
1 |
|||||||||
2 |
填报说明:根据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果处填上相应序号。
(一)站场运行及环境:1.站内工艺区存在泄漏。2.站内运行区超过高压或低压报警限值运行。3.燃气储输配站存在大门、围墙等有裂缝、地基下沉、垮塌、损坏等安全隐患。4.站场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5.未张挂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图与现场工艺流程不一致,无图例。6.压力报警器失效、未检测、报警连锁系统故障。7.无上述隐患。
(二)管道及储罐等压力设备:8.站内储罐超压运行。9.未安装超压报警装置,或超过高压限值运行时压力报警装置未启动。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开展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已超期。11.站内储气设施、管道发现锈蚀。12.无上述隐患。
(三)安全附属设施:13.燃气场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14.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15.站内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按规定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16.未按规定设置风向标、静电释放装置、冲撞式外开型安全逃生门。17.燃无上述隐患。
(四)安全间距:18. 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小于20m。19.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办公生活建筑小于18m。20.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围墙小于10m。21.无上述隐患。
附件3-3
城镇燃气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企业: 填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设备设施 名称、位置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检查时间、结果(填序号)、签字 |
验收时间、结果、签字 |
复核时间、结果、签字 | |
阀井阀室 |
调压箱(柜) | ||||||
1 |
|||||||
2 |
填报说明:根据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果处填上相应序号。
(一)阀井阀室:1.阀门或管道泄漏。2.阀门无法启闭,或启闭不顺畅。3.地面或基础发生沉降。4.阀门或管道存在锈蚀。5.未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6.无上述隐患。
(二)调压箱(柜):7.设备设施泄漏。8.未设置超压切断阀或放散阀。9.超压切断阀或放散阀未正确启用,或压力设置不规范。10.设备设施底座变形、支撑损坏。11.设备设施存在锈蚀。12.未定期维护保养。13.未合理设置围墙、护栏、车档等安全保护装置。14.无上述隐患。
附件3-4
城镇燃气管网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企业: 填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管道名称、位置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检查时间、结果(填序号)、签字 |
验收时间、结果、签字 |
复核时间、结果、签字 | |
压力管道 |
非压力管道 | ||||||
1 |
|||||||
2 |
填报说明:根据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果处填上相应序号。
(一)压力管道:1.管道泄漏。2.管道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3.管道裸露、悬空。4.压力管道未开展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超过有效时限。5.管道穿越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6.管道控制范围内有建设施工,且工程施工中无燃气设施保护措施或未监护。7.管道保护范围内,有爆破、取土、动火、倾倒或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种植深根植物等活动。8.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9.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水平净距不足。10.无上述隐患。
(二)非压力管道:11.管道泄漏。12.管道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13.管道裸露、悬空。14.管道穿越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15.管道控制范围内有建设施工,且工程施工中无燃气设施保护措施或未监护。16.管道保护范围内,有爆破、取土、动火、倾倒或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种植深根植物等活动。17.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18.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水平净距不足。19.无上述隐患。
附件4
全区燃气用户使用安全全覆盖排查整治
实施方案
为全面排查燃气用户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总体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单位用户、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入户检查率100%,隐患整改率100%,燃气经营企业100%按标准加臭,消除城市燃气用户安全隐患。
二、时间安排
2024年7月底前,完成燃气单位用户安全隐患排查;9月底前,完成燃气居民用户安全隐患排查。
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排查出的所有隐患整治。
三、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
针对餐饮、酒店、宾馆、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单位食堂、“九小场所”等单位用户以及居民用户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消除燃气用户燃气具、消防设施、用气环境和燃气经营企业用户管理等安全隐患。
(一)用户燃气具隐患。
1.单位用户表后工程改造未向燃气公司报备或未组织验收。
2.燃气具超期使用或安装使用不规范,单位用户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
3.燃气具、调压器、软管、气瓶等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3C认证,或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4.未使用燃气专用软管;软管老化、龟裂或超期使用;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使用“接头”“三通”;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地面等。
5.使用禁止使用的50千克“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
(二)单位用户消防设施隐患。
6.用气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未安装或安装使用不规范、或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7.用气场所人员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用气场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用气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
(三)用气环境隐患。
9.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燃气。
10.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地上密闭或半密闭场所使用燃气,未按规范设置自动切断阀、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独立送排风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11.瓶装燃气用户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或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或瓶装燃气气瓶置于室内用餐场所。
12.同一用气场所使用管道天然气、瓶装燃气等两种及以上气源。
13.燃气使用场所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四)燃气经营企业用户管理隐患。
14.燃气经营企业未建立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未定期开展餐饮、酒店、宾馆、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单位食堂、“九小场所”等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未及时按规定告知隐患整改,未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15.燃气经营企业未落实单位用户安全责任人、未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培训责任和义务。
16.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配置不符合规范。
17.供气区域范围内管道末端或瓶装燃气加臭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8.违规充装未在本企业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和超期未检、报废、翻新气瓶。
19.气瓶充装、运输、配送、使用环节未按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气瓶流转无电子档案。
(五)其它隐患。
20.其它涉及燃气用户燃气具、消防设施、用气环境和燃气经营企业用户管理的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机制。餐饮用户排查涉及专业种类多,居民用户排查数量多,以燃气经营企业为主体,组织区级部门、镇街、社区、专业机构等力量,建立联合排查机制,解决入户难、整改难等问题。
(二)压实责任。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原则,压实排查整治责任人的责任。重大隐患落实分管副区长作为整改督导责任人,较大隐患落实部门负责人作为整改督导责任人,一般隐患要落实科室负责人作为督导责任人。
(三)形成合力。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检查、拒绝整改隐患的用户,要充分发挥镇街、社区网格员战斗堡垒作用,会同公安派出所等开展入户法制教育,强力推动居民用户隐患整改。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用户,要通过财政补助、企业让利的方式,帮助困难群众整改户内安全隐患,杜绝发生安全事故。
附件:4-1.城镇燃气单位用户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4-2.城镇燃气居民用户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附件4-1
城镇燃气单位用户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企业: 填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用户名称及 户号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检查时间、结果(填序号)、签字 |
验收时间、结果、签字 |
复核时间、结果、签字 | |||
用气 环境 |
燃气 管道 |
燃气具 |
安装 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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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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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填报说明
根据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果处填上相应序号。
(一)用气环境:1.擅自将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等其他气源接入天然气系统混用。2.用气场所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或地上密闭房间,未按规范设置自动切断阀、报警器或独立送排风系统等。3.无上述隐患。
(二)燃气管道:4.表前管道泄漏。5.气表及表后管道泄漏。6.燃气管道、燃具设置在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7.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8.预留口未封堵。9.表前管道锈蚀。10.气表锈蚀。11.表后管道锈蚀。12.未使用燃气专用软管。13.无上述隐患。
(三)燃气具:14.燃气具泄漏。15.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16.热水器未安装烟道、烟道口未伸出室外、穿越卧室客厅卫生间、破损、接头密封不严密、扭曲安装、接入公共排油烟道。17.私拉乱接,私开用气点。18.燃气具无熄火保护装置、装置失效或超期使用。19.使用鼓风设备未安装止回阀。20.无上述隐患
(四)安全装置:21.未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2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缺失、存在故障或未督促定期检验。23.无上述隐患。
附件4-2
城镇燃气居民用户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企业: 填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用户名称及户号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检查时间、结果(填序号)、签字 |
验收时间、结果、签字 |
复核时间、结果、签字 | |||
用气 环境 |
燃气 管道 |
燃气具 |
安装 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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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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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填报说明
根据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果处填上相应序号。
(一)用气环境:1.改造用气房间结构,改变房间用途。2.暗厨房、开敞式厨房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或失效。3.无上述隐患。
(二)燃气管道:4.表前管道泄漏。5.气表及表后管道泄漏。6.燃气管道、燃具设置在卧室内。7.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8.预留口未封堵。9.表前管道锈蚀。10.气表锈蚀。11.表后管道锈蚀。12.未使用燃气专用软管。13.无上述隐患。
(三)燃气具:14.燃气具泄漏。15.室内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16.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17.热水器未安装烟道、烟道口未伸出室外、穿越卧室客厅卫生间、破损、接头密封不严密、扭曲安装、接入公共排油烟道。18.燃气具无熄火保护装置、装置失效或超期使用。19.私拉乱接,私开用气点。20无上述隐患
(四)安全装置:21. 2022年1月1日后通气用户缺少燃气安全装置;22. 100米以上高层用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23.无上述隐患。
附件5
全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整治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风险隐患,依据《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总体方案》《重庆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已列入计划的49.8公里管道以及投运30年以上管道2024年底100%完成改造。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管道底数,未列为改造对象管道100%评估,7月底前完成投运年限20年以上管道的评估,9月底前完成投运年限20年以下管道评估。经评估应改造的,形成改造清单和改造项目清单,2024年底全部开工建设,2025年底100%完成。建立完善燃气管道动态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评估改造,按照轻重缓急,逐步完成投运20年以上管道改造。
二、主要任务
(一)制订方案。各管道燃气企业6月底前完成已列入计划的改造项目进展自查,制订工作方案,逐个项目制订进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时限、措施、责任等。同时,结合燃气管道全覆盖排查整治,全面摸清燃气管道底数,建立清单并以投运年限20年为节点实施动态更新、分类管理。
(二)开展评估。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重庆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相关标准、程序,结合特种设备定检、运行维护、抢险抢修以及本次全覆盖排查整治情况,9月底前完成未列入改造计划管道的评估。其中,7月底前完成投运年限20年以上管道的评估,9月底前完成投运年限20年以内管道的评估。
(三)实施改造。已列入改造计划49.8公里管道中,未开工或进度滞后的改造项目,按照进度计划推进并确保2024年底前完工。改造过程中新增改造任务以及经评估应改造的燃气管道,应列入改造计划,形成改造项目,制订改造方案并在2024年底前开工,2025年底前完成。
(四)加装智能装备。已经完成改造的项目,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制订智能感知监测设备加装计划,分期分批完成加装。拟建、在建改造项目,督促业主单位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程序优化建设方案,加大智能监测感知设备应用力度。相关单位督促各类老旧城区、老旧小区、老旧管线改造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各类感知监测体系建设,支撑构建燃气安全感知体系。
(五)普查更新。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快在运管道补勘补测和测绘数据核验,落实竣工规划核实,及时向规划自然资源、经济信息、住房城乡部门汇交。督促相关部门完善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地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土空间数据综合系统等,推进城市安全运行“一张网”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按照《重庆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要求,落实项目业主、燃气经营企业、相关部门责任,全面查清是否存在推进迟缓、治理不力、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等问题,加快实施评估改造,做好改造期间安全、保供、宣传等工作。
(二)优化审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改造项目用地和路由通道。要加强前期工作指导,优化规划许可、开挖许可、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等审批服务,提高前期工作效率。要加强改造进度管理,及时解决进度滞后、迟缓等问题。
(三)保证质量。督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特种设备监管机构加强改造项目质量安全检测、检验、检查,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对改造项目勘察、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的管理和保供责任,确保安全可靠。
附件:区县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台账
附件
区县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台账
填报企业: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改造类型 |
改造对象 |
总量(公里数、座数、户数) |
改造规模 |
总投资(万元) | |||||||||||
2023年4月前评估列入改造量 |
改造过程中新增改造量 | ||||||||||||||
已完成量 |
未完成量 |
未完成量 |
新增总量 |
已开工量 |
未开工量 |
计划开工量 | |||||||||
已开工 |
未开工 | ||||||||||||||
已开工量 |
计划完工时间 |
未开工量 |
计划开工时间 |
计划完工时间 |
预计2024年6月底前开工量 |
预计2024年12月底前开工量 | |||||||||
市政管道 |
投运20年以上管道(2000年以前投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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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运20年以内管道(2000年以后投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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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院管道 |
投运20年以上管道(2000年以前投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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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运20年以内管道(2000年以后投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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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 |
投运20年以上管道(2000年以前投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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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运20年以内管道(2000年以后投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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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站设施 |
厂站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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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设施 |
单位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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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 |
附件6
全区燃气经营企业优化整合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整合全区城市燃气经营市场和燃气经营企业,增强安全、保供、服务能力,根据《重庆市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总体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只减不增、优化整合”的原则,到2025年底,我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控制在3家以内;瓶装燃气经营点总数控制在23家左右。
二、主要任务及进度要求
(一)暂停新增特许经营权。即日起至整合完成,暂停对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变更除外),暂停新增燃气特许经营权,鼓励现有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以重组整合等形式取得特许经营权。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燃气经营许可(核发、延续)办理程序。
(二)制定整合方案。2024年6月底前,按照不新增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总数控制在3家以内、瓶装燃气经营点数量控制在镇街总数以内的要求,统筹制定本区域整合方案,每月进行定期调度,推动整合工作。
(三)组建辅助支撑团队。2024年6月底前,抽调各城镇燃气企业燃气经营、安全管理、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组建辅助支撑团队,为整合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政策法规、市场经营、安全稳定等方面技术支撑服务。
(四)开展综合评估。2024年11月底前,根据行业管理、燃气经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营商环境等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等要求,制定区域燃气经营市场及企业评价标准,并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评估。严格评估结果运用,对评估不合格和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解除特许经营权,撤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并采取临时接管或临时指定经营企业等方式,保证用户用气安全与稳定。
(五)阶段性考核验收。2024年12月底前,区政府督查室对燃气经营企业优化整合进展情况开展考核,纳入2024年综合目标考核。
(六)依法推进市场整合。2025年6月底前,按照“一企业一政策”原则,组织气源保障、风险管控、整合能力、管理能力强且规模体量大、参与整合积极性高的燃气经营企业,通过股权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特许经营权调整、资产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市场整合。
(七)严格验收。2025年8月底前,区政府督查室对燃气经营企业整合情况开展考核。对未完成整合目标的纳入挂牌督办,督促制定推进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完善工作措施,确保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整合。
(八)强化经营管理。2025年12月底前,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完善输配系统、提高储气能力、强化生产运行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基本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经营活动,不断提升安全、供气、服务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落实。区经济信息委履行燃气经营企业优化整合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整合任务。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加强法规政策指导服务,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组织实施。区经济信息委要精心制定整合方案,完善细化评价标准及评估实施细则,严格选择具备能力和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评估公平、公开、公正,取得实效。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评估及整合工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制定完善相关程序并实施。对拟实施整合的燃气经营企业,提前做好其供气区域的安全、供应等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不影响民生用气。
(三)完善政策保障。区经济信息委要完善配气价格和顺价管理,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统筹整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政策,加大燃气管网老化更新改造、燃气数字化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简化、优化整合企业特许经营权调整、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报批报审流程,提高整合效率。
附件7
全区燃气领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燃气领域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应急管理部“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重庆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一)燃气领域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趋于完善。到2024年底,燃气领域应急救援区级队伍基本建成,重点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基本规范。
(二)燃气领域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高。提升应急救援队伍个人防护、基础救援装备配备能力,推动应急救援装备智能化、无人化、现代化建设。燃气应急救援队伍、现场技术指挥官专业能力素质显著提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率100%。
(三)队伍建设规范化基本实现。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在建设、管理、训练、保障、考核、指挥、调度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作风纪律建设,提升战斗能力。
(四)队伍调度指挥高效灵敏。强化队伍调度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调度机制,加快构建扁平快速的调度模式,形成统一调度、反应灵敏的应急联动局面。
(五)支撑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制度体系,制定应急救援力量培训考核、任务保障、协调联动等制度机制;加大应急救援力量经费投入,确保应急救援队伍正常运转;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办公场所、训练场地等建设,提升后勤保障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燃气领域“专常群”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总体协调、统筹指导全区燃气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燃气安全应急抢险救援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
结合辖区实际风险和事故特点,整合区级燃气经营企业和其他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力量,建立区级燃气救援队伍,配齐配强救援装备设备,定期组织开展燃气事故训练演练。
(二)社会救援力量建设。
按照《重庆市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灾害事故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联合民政、红十字会、团委等单位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进行规范引导。6月底前完成社会应急力量首轮相关专业培训、网上演练等工作。深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重特大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建设,完善统筹指导、任务调派和服务保障等措施。重点打造社会应急力量,引导培育一大批符合燃气应急的社会应急力量。
(三)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镇街结合本地事故灾害特点,10月底前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燃气应急处置培训和训练;社区、村居结合实际,建设微型应急救援站(点)。充分发挥基层队伍隐患排查、宣传动员、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作用。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响应机制,确保接报后20分钟内到达燃气事故现场。
(四)应急救援力量支撑能力建设。
1.完善政策法规和运行机制。8月底前建立健全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基层救援队伍管理、考核办法,逐步完善各级队伍培训、训练、比武制度规范,规范合理配备装备,完善装备设备租赁、征用和补偿机制。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明确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抢险救援补偿标准。区级有关部门负责明确区级救援队伍参与燃气事故抢险救援人员编组和携带装备标准,区安委办统筹调度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实现队伍建设标准化、响应规范化、救援专业化。
2.强化先进装备和救援技术的研发运用。加强经费筹措,推广先进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应用,强化个人防护、轻型化救援装备、重型工程抢险装备、通信指挥设备配备,提升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水平。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托国债资金项目和中央财政支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项目,加强燃气、危化类事故抢险救援队伍的装备配备,推进装备无人化、智能化建设。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加强对企业、队伍的指导和资金投入,更新配备行业专业救援队伍装备。区应急局加快数字应急应用场景建设,相关行业部门配合健全风险隐患点、应急资源等基础数据库,通过三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贯通市、区县、镇街三级信息通道,提高灾害应急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广泛开展应急救援相关科技研发。
3.加强抢险救援专家队伍建设运用。按照《重庆市抢险救援技术指挥官管理暂行办法》,8月底前区应急局组织区经济信息委等部门配备燃气应急抢险救援所需领域技术指挥官,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技术指挥工作,年底前开展技术指挥官培训、演练、实训,提升专业技术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压实工作责任,责任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负责事项和完成节点,细化主要任务、推进计划和阶段目标。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部门将应急救援建设纳入预算范围,规范经费管理,加大建设投入,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时对纳入建设方案的重点任务予以倾斜支持。
(三)加强考核评估。
区安委办、区减灾办要加强对建设工作的考核追踪,采取动态评估、阶段调度、定期通报的方式,督促区县、部门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附件8
全区燃气领域全链条监管执法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市燃气事故教训,加强对燃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安装、使用等各环节全链条(以下简称全链条)的监管,推进燃气安全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6个月左右时间开展一轮全区燃气安全集中执法行动,围绕燃气生产、运输、销售、安装、使用等各环节构建全链条闭环的监管执法体系。通过对全区燃气经营企业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抓紧解决“瓶装气”销售运输配送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衔接问题,切实压实餐饮企业等重点场所的监管责任,严厉打击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的突出违法行为。在2024年底前,基本消除燃气风险隐患排查盲区死角、企业安全管理漏洞和部门安全监管执法空档,形成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管理格局。
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及执法措施
(一)生产环节。
1.检查燃气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依法处罚生产气质不达标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许可、无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将工业丙烷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等违法行为。(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运输环节。
1.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区交通运输委负责)
2.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监控管理的违法行为加强监管执法;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执法。(区交通运输委牵头,区公安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销售环节。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区经济信息委负责)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区经济信息委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5.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经济信息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安装环节。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查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责任等,要立查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的,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使用环节。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依法并处罚款。(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50千克“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分局、区经济信息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第三方破坏。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划定管道保护范围,规范建设活动,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强化燃气管道保护,完善管道信息管理;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对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市燃气管道同时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联合执法查办典型案件,维持防范高压态势,加强警示和震慑。(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监督执法方式
(一)分类分级执法。各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制定分类分级执法计划,编制检查清单,明确检查内容、标准、程序及责任人,对燃气安全全链条开展监督执法检查。要强化监督执法履职,确保责任到人,形成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的监督执法格局。
(二)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专班建立联动机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大风险隐患,要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大跨区县、跨部门重点案件的联合查处力度。
(三)专家技术支撑保障。强化专家深度参与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审查许可、安全诊断、检查执法、事故查处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保障作用,推进规范执法、深度执法、精准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结合实际,传达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集中执法阶段(5—9月)。各部门按照执法计划,明察暗访相结合,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执法检查,集中查处违法行为、通报重点问题、挂牌督办重大隐患,严格按照工作标准、任务要求、时间节点抓落实,确保全链条监管执法落地落实。
(三)重点整治阶段(10月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有关单位建立问题隐患清单,按照隐患“五落实”的要求,认真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清险除患保安全。
(四)巩固提升阶段(10—12月底)。开展检查执法“回头看”,对执法过程发现的问题,核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单位)隐患整改到位,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巩固集中执法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领导统筹,加强工作部署和检查执法,督促建立全链条监管执法机制,定期调度整治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序推进老旧燃气管道治理、地下空间燃气安全整治等重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企业自查自改、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加强宣传报道,公开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线索投诉举报,曝光重大隐患、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安全整治氛围。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每月底应向区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燃气领域监管执法情况。工作专班办公室及时进行汇总,掌握进展情况,分析问题不足,明确对策措施,采取通报、约谈等形式推广先进经验、督促问题整改;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共享,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
附件9
全区燃气安全宣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大力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切实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重大风险,不断提升公众安全用气意识,根据《重庆市巴南区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行动总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宣传重点
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燃气安全的有关工作部署;深入宣传我区对城市燃气管道全覆盖排查整治活动的工作成效;深入宣传我区城市燃气一体化数字化管理方案;深入宣传深化城市燃气管理改革政策举措;深入宣传燃气安全的科学知识和防范意识,拧紧燃气“安全阀”。
二、参与媒体
区融媒体中心全媒体平台等。
三、宣传安排
(一)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报道。全区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主要包括开展燃气管道全覆盖排查整治、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全覆盖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燃气经营企业优化整治、全链条监管执法等重点任务,同时推进燃气规、建、管、运、服一体化管理。各媒体要聚焦各项重点任务的安排部署、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开展宣传报道,为燃气管道安全排查整治营造氛围。
(二)做好燃气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全媒体平台,通过现场采访、专家专访、案例解读等方式,加大燃气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规范操作和安全用气意识,形成群防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推出专题节目。积极关注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暗访燃气安全和对燃气安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建设性监督报道,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解决燃气安全隐患,助力专项治理活动。
(四)推出系列新媒体产品。各媒体围绕燃气安全的主题,用好客户端、微博、微信、抖音、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及商业平台,策划推出图文、图表、长图、动漫、短视频、H5等形式、易传播的新媒体产品,加强融合传播,扩大影响力。
(五)开展系列安全宣传活动。将燃气安全宣传纳入我区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等各项主题活动宣传中,进一步加大集中宣传的力度。同时,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燃气安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五进”集中宣传活动。
(六)做好社会面公益宣传。通过户外广告设施、应急广播、商圈LED大屏、轨道广播、公交电视等渠道刊发燃气安全宣传海报及标语。同时,协调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每季度全覆盖投放燃气安全知识公益短信。
四、工作分工
(一)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燃气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负责收集整理燃气安全宣传所需的科普知识、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等方面的文本、图片和视频等内容。
(二)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区属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同时协调户外传媒、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开展社会宣传。
(三)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对燃气安全相关舆情进行监测,做好舆情导控工作,对敏感舆情及时做出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一项重点任务,要将其作为今后一个阶段政策宣传、公益宣传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在宣传报道中,不断丰富创新报道的形式,用好全媒体平台,深入基层群众,形成强大舆论声势,持续掀起宣传热潮。
(二)统筹工作力量。区属媒体要用好所属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充分投入报纸版面、广播电视时段、网站页面等资源,精心组织相关宣传报道。要充分发挥融媒体中心接地气的受众优势,不断扩大宣传报道的覆盖面影响力。
(三)加强审核把关。各媒体要加强对稿件的审核把关,防止话题走偏,引发公众对燃气安全等问题的担忧。审慎报道燃气安全问题,拿不准的及时请示报告。
(四)做好舆情导控。制订突发事件预案,用好“媒情网情社情”三情联动监测分析和研判处置闭环机制,对燃气安全的相关舆情进行监测,对突发敏感舆情,做好舆情导控,妥善进行处置。
附件10
全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督查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开展全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督查,推动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情况。
(二)燃气管道全覆盖排查整治情况。包括摸清底数、隐患排查整治等情况。
(三)餐饮等单位用户全覆盖排查整治情况。包括建立单位用户清单、全覆盖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线索移送查处情况。
(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情况。包括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全覆盖、计划实施进度等。
(五)燃气经营企业优化整合情况。包括开展评估情况、优化整合进展情况等。
(六)一体化数字化建设情况。包括瓶装燃气智慧管理系统应用、新改扩建项目落实消防设计规范、安装使用智能安全装置等情况。
(七)全链条执法情况。组织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情况,各部门按职责开展燃气领域执法情况。
(八)应急处置能力情况。包括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队伍、统筹应急资源、应急保供安全监管等情况。
(九)燃气安全宣传情况。包括分类、分行业丰富宣传素材,利用应急、消防、物业、交通、城市管理等宣传阵地及媒体资源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标准化开展燃气安全宣教示范小区建设等情况。
(十)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形式主义、相互推诿等突出问题。
(十一)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二、督查时间安排
9月至10月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9月)。
各部门、各镇街围绕督查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梳理出本辖区、本部门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
(二)实地督查阶段(10月)。
区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安委办、区经济信息委等相关部门,组建督查组赴区级部门、重点镇街开展明查暗访。
三、督查范围
(一)自查范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镇街、各燃气企业。
(二)实地督查范围。抽选相关区级部门、镇街、各燃气企业。
四、督查方式
(一)现场核查。深入基层一线,以“四不两直”方式,实地核查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落实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台账资料、执法文书等,检查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是否按照要求部署和开展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
(三)座谈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访谈座谈,听取询问有关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和群众关于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各有关部门、各镇街要及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于9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至区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其中问题和改进措施不少于报告篇幅的2/3。
(二)深入实地督查。各督查组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与专班的工作衔接,聚焦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一线开展抽查核查,客观公正评价各单位的工作进度、质量、效果。
(三)强化结果运用。督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督查发现的典型问题纳入“八张问题清单”落实闭环整改,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违纪线索,按程序移交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四)严肃督查纪律。各督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区委实施意见等要求,坚持轻车简从、厉行节约,如实完整报送督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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