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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花溪“6·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巴南花溪“6·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625431分许,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属渝AAF1*65*号小型轿车在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土桥永辉超市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62万元。

2023922日,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交通运输执法巴南区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总工会、花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巴南花溪“6·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巴南花溪“6·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罗某芬,渝AAF1*6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女,42岁,汉族,档案编号:500000463362,准驾车型为“C1”类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1122日,持有道路运输类别为“J-巡游出租(主城区)”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9523日。经调查,驾驶人罗某芬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姜某芬(死者),行人,女,70岁,汉族。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AAF1*65号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S6A2E0F9PA003251发动机号:PDYS001089,使用性质:出租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24517日。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取得《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51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PDFA23500107040000001503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47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某民,注册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洲路20号,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3367907U,经营范围:巡游出租客运,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005005号),有效期至2024323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625431分许,罗某芬驾驶渝AAF1*65号小型轿车,沿红光大道由理工大学方向往渝南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土桥永辉超市路段时,撞到车行方向从左至右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姜某芬。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土桥永辉超市路段,双向四车道,中央以绿化带分隔,道路一边通往渝南大道方向,另一边通往理工大学方向,道路半幅宽度为6.9米。事故地点有人行横道,事发时车行道的信号灯为黄闪,人行横道灯未开启。道路铺装材料为沥青,平整无坑洼,路面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625431分许,巴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事故报警,立即派辖区大队民警到现场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罗某芬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120”“11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姜某芬送往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姜某芬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宣布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巴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研究,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渝AAF1*6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罗某芬,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停车让行,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姜某芬撞到。

(一)直接原因分析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300120230000099号)认定:

罗某芬驾驶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罗某芬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二)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262号),证实渝AAF1*65号小型轿车的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3〕病理A鉴字第79号),证实姜某芬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交通运输执法巴南区大队。经查,根据直属支队专项勤务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强化安全风险管控,研判重点执法区域和重点执法时段,细化勤务部署。20231月至6月,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企业59家,并开展《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宣传,对巡游出租车企业负面排名清单前5的企业开展了深度检查。20231月至6月,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案件1552件,其中非法运营案件73件,危险货物运输案件29件,超限运输案件156件,班线客运案件9件,使用安全生产各类法律条例查处案件12件。查处涉巡游出租车案件460件,处罚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及车属公司罚款共计8.37万元。

(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一是在勤务安排上,支队制定了春季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各勤务公训大队在辖区重要路段、路口安排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20231月至6月共查处违法行为45.8万起,查处超速11万起,查处机动车不礼让行人372起。二是所涉李家沱勤务大队在20231月至6月日常管理工作中,查处各位交通违法3.89万起。注重对所涉路段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今年9月以来共上报隐患2条。针对红光大道车辆较多、车速较快,行人多的情况,大队安排警力在该路段沿线设置2个整治卡点,并长期开展整治;针对红光大道行人横穿严重的情况,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安装了隔离护栏,并对损坏的护栏及时进行修复。三是源头管理上,涉事车辆渝AAF1*65号小型轿车于2023518日在巴南车管所登记注册,机动车登记注册时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登记规范,且该车新上户免于检验,检验有效期为2024531日。

(三)区城市管理局。经查,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罗某芬,渝AAF1*6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区公安分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作为道路运输单位,对公司内出租汽车的主副驾驶人管理不到位。渝AAF1*65号小型轿车主驾驶人未向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备案副驾驶人罗某芬,导致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渝AAF1*65号小型轿车副驾驶人是罗某芬不知情,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职能职责,建议由区交通局移交市交通局依法处理。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交通运输执法巴南区大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2.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3.区城市管理局。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一般城市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重庆渝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完善驾驶人管理制度,加强对主副驾驶人的管理,杜绝未经公司备案、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主副驾驶人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巴南花溪“6·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文件下载:

巴南花溪“6·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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