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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花溪“6·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巴南花溪“6·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3630631分许,重庆市泉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属渝B9T*35小型轿车在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经建村公交站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受损。

202397日,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交通运输执法巴南区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总工会和花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的巴南花溪“6·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巴南花溪“6·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李某均,渝B9T*35小型轿车驾驶人,男,40岁,汉族,档案编号:500102664645,准驾车型为“C1”类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2943日,持有“J-巡游出租车(主城区)、J-网约出租(主城区)”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7624日。经调查,驾驶人李某均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陈某贵(死者),行人,男,80岁,汉族。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B9T*35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S5A2ABJ0MB330626,发动机号:M4UB04191,检验有效期至20231130日,使用性质:出租客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泉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FA22500107040000002488取得了《道路运输证》(渝交运管渝字500100060420号),有效期至20271125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市泉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泉承出租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43日,法定代表人:曾某娟,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四路64号,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33672026,经营范围:出租客运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100005030号),有效期至2024311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630430分许,李某均驾驶渝B9T*35小型轿车开始从事当天的出租客运工作。630分许,李某均在巴南区碧海湾小区大门接到两位乘客前往跳蹬。631分许,李某均驾驶车辆由龙洲湾方向往李家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滨路经建村公交站路段,李某均低头查看手机定位导航时,撞到车行方向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贵。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经建村公交站路段,该路段分别通往李家沱方向和龙洲湾方向,双向共四条机动车道,道路中间施划有双黄实线,道路全宽13.75米,由龙洲湾方向往李家沱方向施划有两条机动车道,共宽6.55米,事故路段两侧均另设有公交车站停车港,宽均为3.5米,事故地点往龙洲湾方向约400米,往李家沱方向约190米处均设有人行横道,路面铺设材料为沥青。事故发生时为阴天,路面干燥、平整,视线良好。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630631分许,巴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辖区大队民警先期到现场处置并迅速开展现场勘查、证人走访等调查工作。820分许,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某均立即停车查看情况,发现陈某贵被撞倒至前方四五米处,赓即拨打“120”“11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场后,将陈某贵送往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救治。1346分许,陈某贵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巴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研究,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事故车辆驾驶人李某均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违规操作手机。二是行人陈某贵横过道路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

(一)直接原因分析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300120230000102号)认定:

1.李某均驾驶机动车查看并操作手机妨碍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

2.陈某贵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综上,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是当事人李某均和陈某贵的行为及过错共同造成的,李某均的行为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过错严重程度较大;陈某贵的行为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过错严重程度较小。故渝B9T*35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均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行人陈某贵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302号),事发前渝B9T*35小型轿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490号),渝B9T*35小型轿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60km/h

3.根据《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3〕病理A鉴字第82号),陈某贵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胸腹损伤出血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因素。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交通运输执法巴南区大队。经查,一是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强化安全风险管控,研判重点执法区域和执法时段,细化勤务部署;二是加强执法检查,20231-6月,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案件1552件,其中非法营运案件73件,危险货物运输案件29件,超限运输案件156件,班线客运案件9件,同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入企检查59家;三是加大巡游出租车整治力度,20231-6月,查处涉巡游出租车案件460件,处罚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及车属公司罚款共计8.37万元,并根据总队对巡游出租车企业的负面排名清单,对负面排名清单前5的巡游出租车企业进行了入企深度检查。

(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经查,一是在道路标志方面,此次事发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齐全,为无隐患问题道路;二是勤务安排方面,支队制定了春季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勤务公巡大队在辖区重要路段、路口安排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20231月至6月共查处违法行为45.8万起;三是事发地所涉李家沱公巡大队采取包片负责制度,强化执法检查,20231月至6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3.89万起。四是李家沱公巡大队对巴滨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通过执法点现场教育、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安全横幅和张贴海报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进一步加强交通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平安出行,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区城市管理局。经查,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李某均,渝B9T*35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违规操作手机,妨碍安全驾驶,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贵,直接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区公安分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重庆泉承出租公司。经查,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按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所属车辆进行了安全检查。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无直接因果关系,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2.交通运输执法巴南区大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3.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4.区城市管理局。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一般城市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和区交通局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树立驾驶人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加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巴南花溪“6·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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