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急管理>应对信息

重庆内环巴南段“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内环巴南段“3·29”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329125分许,在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巴南段发生一起追尾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车受损。

2023821日,接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的重庆内环巴南段“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重庆内环巴南段“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钟某俊(死者),渝DV7*1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24岁,汉族,档案编号:500901443846,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626日;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J-货运”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97日。经调查,驾驶人钟某俊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黄某明,渝D33*3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6*82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男,52岁,汉族,档案编号:500901443846,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3116日。

3.黄某科,渝D71*52重型栏板货车驾驶人,男,39岁,汉族,档案编号:500300472993,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7112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DV7*16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ZFF31W65LD027904,发动机号:20A00349182,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3630日。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创融运输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59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PDAA202250010000632252

2.渝33*30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FXAH78S0J1000023发动机号:3118C010360,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3531日。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龙递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11809053901658579557

3.渝A6*82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Z1B13GE2C0006771发动机号:无,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31031日。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龙递物流有限公司。

4.渝D71*52重型栏板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ZFF31T67KD011450发动机号:19H00279488,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4430日。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龙递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11809053901608257814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创融运输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42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毛某伦,注册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西南路23号,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4853192H,经营范围:普通道路货运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381009735号),有效期至2027120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329125分许,钟某俊驾驶渝DV7*16重型自卸货车由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巴南立交往茶园立交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巴南段下行小泉隧道往吉庆隧道方向33米+904米处时,追尾撞击前方同车道内由黄某明驾驶超载、车辆出现故障的渝D33*30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渝A6*82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

事发前黄某明驾驶出现故障的渝33*3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6*82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被黄某科驾驶的渝D71*52重型栏板货车使用钢丝绳拖拽行驶。事发时,黄某科所驾车辆未与钟某俊、黄明显所驾车辆发生接触,事故发生后黄某科在事故现场等待黄某明报警后自认为与此事无关,驾驶渝D71*52重型栏板货车离开事故现场。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巴南段下行小泉隧道往吉庆隧道方向33米+904米处,该路段属于国家高速公路管网G75兰海高速公路重庆段,为单向三条行车道,右侧应急车道,道路左侧右侧均为波形金属护栏,视线良好,标志、标线齐全,小型客车限速100km/h,其余车辆限速80km/h;该路段道路线型平直,缓上坡,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小雨、路面潮湿,夜间有路灯照明。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329129分,重庆市公安局接事故报警,立即派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到现场处置并迅速开展现场勘查等工作。150分许,巴南区消防救援支队到达现场,立即对交通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施救。151分许,巴南区中医院急救车到达现场,医务人员立即对钟某俊进行急救。219分许,施救公司拖车吊车到达现场开展清障救援工作。5时许,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黄某明立即停车查看情况,发现渝DV7*1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室厢体内凹严重变形,驾驶员卡在驾驶室内向其呼救,赓即拨打“110”“120”和“119”电话。钟某俊经消防救援人员救出后,经到场医务人员确认已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等相关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研究,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渝DV7*1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钟某俊,驾驶车辆在事故路段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二是黄某明驾驶超载的、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车辆出现故障的渝D33*3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6*82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在事故路段违规拖拽行驶。三是黄某科驾驶渝D71*52重型栏板货车在事故路段违规拖拽黄某明驾驶的车辆。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400120230000015号)认定:

1)钟某俊驾驶制动系统有安全隐患的渝DV7*16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路段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2)黄某明驾驶超载的、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车辆出现故障的渝D33*3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6*82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在事故路段违规拖拽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之规定。

3)黄某科驾驶渝D71*52重型栏板货车违规拖拽黄某明驾驶的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之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均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钟某俊的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比黄某明和黄某科的行为大。故钟某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明和黄某科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1220号,证实渝DV7*16重型自卸货车事发前前风窗玻璃、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前照明装置、转向系、传动系性能有效;行驶(第三轴、第四轴车轮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相同)、制动系(第二轴左侧制动摩擦片裂损,第三轴右侧制动鼓、制动摩擦片有油污现象)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2.《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1221号,证实渝33*30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风窗玻璃完好,视野良好,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及下视镜)齐全,左、右侧前后应急信号灯能点亮,闪烁正常;转向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行驶系(第二轴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相同)、传动系(离合器工作不正常,无动力输出)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要求。

3.《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1222号,证实渝A6*82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事发前销轴完好,转向系、行驶系、制动系有效;左、右侧前后应急信号灯能点亮,闪烁正常;下部防护装置(下边缘离地高度、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及横向构件的宽度)符合相关要求。尾部车身反光标识(部分残缺、污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要求。

4.《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1223号,证实渝DV7*16重型自卸货车临近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6km/h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3]32297号,证实钟某俊血液未检出乙醇。

6.《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2023〕法(病理)鉴字第31号,证实钟某俊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经查,交巡总队快速路支队勤务二大队,一是严格按照市局、总队和支队的工作部署,今年1月至3月,累计检查重点车辆414台,查处违法行为1013件,其中含货车违法行为766件;二是开展道路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针对事故多发以及长下坡、急弯、视距不良、积水路段等进行拉网式检查,逐一登记造册,整改落实,今年1月至3月,共排查整改动态隐患25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1份,向市政部门下发隐患整改函3份,已全部整改落实到位。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每月安排专职民警开展“五进”宣传活动,深入企业、村社、场镇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收集典型案例并通过重庆法制报、交巡警宣传平台强化宣传等。

(二)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经查,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三)江津区交通局。经查,一是制定了《2022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津交执发〔20226号)和《2023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津交执发〔20234号),按照执法计划于2022112日、31日,2023724日,对创融运输有限公司实施安全执法检查3次,排查治理安全隐患7个,对每个安全隐患都实施闭环管理。二是严格行政执法,2022322日,依法对重庆创融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3000元;2023313日,依法对重庆创融运输有限公司货运车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1000元。三是加强道路运输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事故运输企业安全监管,2022年以来分析研判各类安全风险114个,落实整改防范措施199条,开展事故企业安全警示约谈10次,吊销事故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件7个。四是深化专项整治,2022年以来查处各类道路运输非法违法案例4357件,其中非法营运398件,危险货物运输51件,超限超载2133件,货物扬撒302件等。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钟某俊,渝DV7*1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事故路段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事发时未采取紧急制动,直接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创融运输有限公司,其所属渝DV7*16重型自卸货车存在行驶第三轴、第四轴车轮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相同,制动系统有安全隐患,第二轴左侧制动摩擦片裂损,第三轴右侧制动鼓、制动摩擦片有油污现象,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等问题。据调查,公司按规定对渝DV7*16重型自卸货车开展安全专项路查,在2023210日-11日对该车进行二次维护保养。在本次事故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车辆存在制动安全隐患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针对上述问题,根据相关职能职责,建议由区交通局移交江津区交通局依法处理。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2.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城市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3.江津区交通局。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重庆创融运输有限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加强对所属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庆内环巴南段“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文件下载:

重庆内环巴南段“3·29”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