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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龙洲湾“1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巴南龙洲湾“1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311211515分许,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属渝A22*49号小型轿车在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相思桥公交站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74万元。

2024118日,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交通运输执法巴南区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总工会、龙洲湾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巴南龙洲湾“1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巴南龙洲湾“1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朱某祥,渝A22*49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52岁,汉族,档案编号:510200390887,准驾车型为“C1”类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长期,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J-巡游出租(主城区)”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8314日。

经调查,驾驶人朱某祥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杨某(死者),渝AU5*2G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终年18岁,汉族,档案编号:501611005263,准驾车型为“D”类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9323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A22*49号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S5A2ABJ0KB310454,发动机号:K4UB03556,使用性质:出租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24831日,取得《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823日,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PDZA202350010000882251

渝AU5*2G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BBGHR3D7PBK16821,发动机号:13833826,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25930日。机动车所有人: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PDZA202351090000118561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829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黎某丰,注册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8号,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307029X6,经营范围:出租客运,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000190号),有效期至202644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11211515分许,朱某祥驾驶渝A22*49号小型轿车,沿渝南大道由大山村轻轨站方向往万达广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巴南区渝南大道相思桥公交站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杨某驾驶渝AU5*2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接触。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巴南区渝南大道相思桥公交站路段,道路一边通往万达广场方向,一边通往大山村轻轨站方向,由大山村轻轨站方向通往万达广场的道路由三条车道变为四条车道。道路中央以绿化带进行分隔,半幅宽度为11.6米,道路辅装材料为沥青,道路平整无坑洼,路表干燥。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4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11211518分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事故报警,立即派辖区大队民警到现场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朱某祥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120”“11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将杨某送往巴南区中医院救治,后因伤势过重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宣布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渝A22*49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朱某祥,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车辆正常行驶;二是渝AU5*2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

(一)直接原因分析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300120230000210号)认定:

朱某祥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车辆正常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杨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三)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之规定。

朱某祥和杨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均直接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朱某祥的行为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过错严重程度较大,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的行为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过错严重程度较小,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2324号),证实渝A22*49号小型轿车的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2325号),证实渝AU5*2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前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887号),证实渝A22*49号小型轿车在事发前的行驶速度应为60km/h,渝AU5*2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倒地划痕起始处的行驶速度不低于78km/h

4.《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3〕病理B鉴字第36号),证实杨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胸部多器官损伤死亡。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交通运输执法巴南区大队。一是扎实开展路面执法检查和,对管辖的3家巡游出租车企业、1400余辆出租汽车制定了专项整治勤务,重点打击巡游出租车拒载、议价、强打组合、未开启空车标志揽客等重点违法行为,2024年以来,共查获巡游出租车案件102件,其中拒载22件,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6件,绕道3件,途中甩客4件。查处巡游出租车类非法营运共16件。二是切实做好投诉处理,坚持“疏堵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文明服务教育,提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沟通技巧,要求驾驶员在乘客上车时商定好行驶线路,倡导按导航线路行驶,对于巡游出租汽车投诉案件,先行登记立案,再结合违法事实、情节轻重、乘客意愿等进行分类处置,加大处罚力度,做到惩教结合,同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情况,提升案件办理满意率。

(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一是在勤务安排上,支队制定了冬季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各勤务公巡大队在辖区重要路段、路口安排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二是所涉鱼洞勤务大队,设置固定岗、巡逻防控岗、整治岗及酒驾整治岗在20236月至11月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12万起。20236月以来在渝南大道及周边开展集中违法整治40余次,纠正货车、摩托车、面包车以及行人等各位违法1722余件,上报关于事故路段的隐患12条同时加大对渝南大道沿线的交通安全宣传。三是源头管理上,涉事车辆渝A22*49号小型轿车于2019823日在巴南车管所登记注册,机动车登记注册时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登记规范,检验有效期止2024831日,该车无盗抢信息,事故发生前无违法情况,车辆状态正常。

(三)区城市管理局经查,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朱某祥,渝A22*49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车辆正常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目前,区公安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查,成立了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管理机构,并设置了安全人员;编制了《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内含《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等制度,印发了《驾驶员安全操作手册》。每月制定《安全服务质量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教育培训,对事故车辆驾驶员朱某祥开展了岗前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公司严格执行“日、周、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制定了《2023年应急演练计划》,并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消防安全演练。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2.交通运输执法巴南区大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3.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4.区城市管理局。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一般城市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和区交通局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增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加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出租汽车、二轮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巴南龙洲湾“1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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