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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巴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4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责任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2.2.2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监测

3.1.2 会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条件

3.2.3 预警信息发布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2.1 总体要求

4.2.2Ⅲ级响应措施

4.2.3 II级响应措施

4.2.4 I级响应措施

5 信息公开

5.1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5.2 新闻发布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经费保障

7.4 通信联络保障

7.5 其他保障

8 监督问责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实施时间

附件1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

附件2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责任及联系方式

2.1巴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2.2巴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巴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4巴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

附件3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名单

附件5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点管控名单

5.1 扬尘源城市主次干道重点管控名单

5.2 移动源大货车分流和交通疏导重点管控道路清单

附件6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其他相关文件

6.1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审签单

6.2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模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管理能力,科学高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重庆市巴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2018年以来巴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对《重庆市巴南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版)》进行修订,形成《重庆市巴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

1.3 适用范围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或细颗粒物日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或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立方米的大气污染天气。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落实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和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应对处置重污染天气。

坚持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实现污染减排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

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有关部门、各镇街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强化协作,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合力。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重庆市巴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重庆市巴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巴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相关区属国有平台公司、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遵照执行,并将相关内容纳入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编写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并将相关内容纳入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区属国有平台公司、重点企业应组织编写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将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责任

2.1 组织机构

在巴南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重庆市巴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负责督导区域联防联控和具体应急措施;负责组织、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工业应急组、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组、宣传引导组5个工作组。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5个工作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政府办公室、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市南供电分公司、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大江科创城公司、国际生物城公司、数智产业园公司、物流基地公司、渝兴公司、智慧总部新城公司、巴源公司、巴洲文旅公司)、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融媒体中心、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有关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和有关镇街等。

主要职责:负责履行重污染天气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信息枢纽作用;负责传达上级和区级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指示;负责协调调配有关应急支援;负责协调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以及各工作组全力开展应对工作;负责开展应急措施评估,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负责重污染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

2)工业应急组

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南供电分公司、有关区属国有平台公司、相关镇街等。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和检查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重点企业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负责督促重点企业采取相应的限产、停产或错峰生产等减排措施,降低污染负荷;负责督促重点燃煤企业储备并使用优质燃煤;负责优化电力调度;负责对违规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严格的处罚等。

3)扬尘应急组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有关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有关镇街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对道路扬尘、施工扬尘等扬尘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检查;负责加强对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监管,负责加强道路洒水清扫保洁力度;负责督促各类施工工地停工,搅拌站、物料码头和渣土消纳场暂停生产作业;负责督促区域内尘源堆场落实覆盖、喷淋等措施;负责查处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露天燃烧行为;负责落实疫木暂停焚烧措施。

4)机动车排气应急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机动车应急管理措施;负责开展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检查;负责强化路检、抽检频次,查处排放超标车辆和排放黑烟车辆进入禁行区行驶;负责落实高排放机动车应急限行措施,开展公共交通出行的倡导宣传,优化公交运力,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出行;负责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负责机动车用油品质量的监管、督促加油站错峰卸油;负责督促汽修企业错峰喷涂;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和用油品质量的监管;负责户外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错峰作业的监管。

5)宣传引导组

牵头单位:区融媒体中心。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委网信办等。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权威信息;负责汇集相关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宣传报道;负责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2.2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详见附件2。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指导下,视情况增加高空和移动监测手段,开展高空污染物和高空环境气象要素监测以及重点区域移动车载式连续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1.2 会商

成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中长期空气质量常态化会商专家组,建立健全预警专家会商制度,充实科研机构、天气气候、环境监测专业力量,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指导下,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警的科学性、精准性、时效性。加强与周边江津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江北区、涪陵区等毗邻区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并根据会商结果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3.2.1.1 黄色预警

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或预测细颗粒物日浓度>115微克/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预测有短时重度污染,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1.2 橙色预警

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细颗粒物日浓度>115微克/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细颗粒物日浓度>150微克/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65微克/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1.3 红色预警

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3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市级区域预警和区级预警。

市级区域预警:接到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主城都市区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不低于预警提示信息预警等级的区级预警,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当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同时将预警信息抄送全市其他区县。

区级预警:根据自然地理、气象条件、污染特征等因素,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中长期空气质量常态化会商专家组会商研判污染天气达到预警分级标准,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区级预警,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3 预警信息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的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2.3.1 发布权限

黄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审批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备案,同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橙色、红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审批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部授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同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3.2 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准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3.2.3.3 发布途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党政内网等方式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通告,预警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立即将预警信息通告重点企业负责人。

区融媒体中心收到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通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巴南发布、巴南政府网、巴南生态环境等微信公众号,各媒体应在接到预警通告后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防护措施。有关单位在接到预警通告立即在商圈大屏幕等人口密集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商圈营业期间每小时滚动发布10分钟预警信息,告知公众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引导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3.2.3.4 应急值守

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会商专家组要24小时在岗,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情况每4小时进行更新并作出预测预报。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由原发布单位提前发布信息。


1预警发布流程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4.1.1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4.1.3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倡导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Ⅲ级、II级、I级应急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倡导性减排措施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有关部门、有关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有关镇街组织实施。

Ⅲ级、II级、I级应急响应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由区应急指挥部设立的综合协调组、工业应急组、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宣传引导组5个工作组,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工作组牵头单位派员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有关部门、有关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有关镇街按照属事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2.1 总体要求

4.2.1.1 不同污染物的应急减排要求

首要污染物为臭氧: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4.2.1.2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及更新要求

编制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等规定,将重点行业涉气企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对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

按国家和市级相关要求,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城市生活垃圾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应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按国家和市级相关要求,动态更新巴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巴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4.2.1.3 应急减排清单工业企业要求

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在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可视情核低其减排比例。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宣传培训,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做到科学论证,减排强度不得低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并制作公示牌。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大气污染物产生、治理及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应急组织机构,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2.1.4 扬尘源应急管控要求

城市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4.2.1.5 移动源应急管控要求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机动车限行纳入常规城市管理的,不纳入应急管控范畴,不计入减排比例。

4.2.2 Ⅲ级响应措施

4.2.2.1 健康防护措施

及时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相关疾病患者采取防护措施。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减少学生户外活动时间。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和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易感人群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2.2 倡导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乘坐公交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

4.2.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首要污染物为臭氧

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应急响应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等减排措施(II级、I级下同)。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实现减排。突出对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印刷包装、电子制造、医药制造、机械加工、铸造等企业的管控,督促企业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减少有机溶剂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应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安排错峰生产或暂停生产。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严查冒黑烟车辆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暂停使用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应急、抢险、救灾施工作业除外)。增加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频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督促加油站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错峰卸油。

生活源减排措施。加大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干洗行业等生活源的检查力度。督促汽修企业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错峰喷涂。暂停开展外立面改造、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应急、抢险、救灾等确需施工的应实施精细化管控,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2)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

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在臭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扬尘源和其他减排措施(II级、I级下同)。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施工作业除外);依法暂停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依法禁止所有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依法禁止无密闭措施运输车辆在内环快速路以内区域行驶。在日常管控的基础上,增加对施工扬尘、渣土消纳场扬尘、道路扬尘等的检查频次。工地和重点企业煤、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以及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3次,保持路面湿润。

其他减排措施。依法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农业废弃物、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疫木暂停焚烧。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限制或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在具备人工增雨条件时,开展增雨作业,并根据需要扩大范围,增加频次。

4.2.3 II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3.1 健康防护措施

各级各类学校取消学生户外活动。

4.2.3.2 倡导性减排措施

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2.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针对涉气工序采取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应急、抢险、救灾施工作业除外)。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提高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工地和重点企业煤、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保持路面湿润;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增加夜间洒水冲洗作业,保持路面湿润。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高排放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的城市道路行驶。在市级部门指导下,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况实施特定区域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减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使用。在市级部门指导下,交通部门适时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交通部门协调实施持“公交一卡通”乘坐城市公交2小时内换乘免费。

生活源减排措施:停止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开展户外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应急、抢险等确需施工的应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4.2.4 I级响应措施

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4.1 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或停课,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2.4.1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全部依法停产。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在市级部门指导下,交通部门配合、协调实施持“公交一卡通”乘坐城市公交全天免费、地铁8折优惠。

5 信息公开

5.1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区应急指挥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将相关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视情况向周边区县通报有关情况。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根据需要加强与周边区县沟通。

5.2 新闻发布

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

7.2 物资保障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环境气象应急设备配备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性能稳定、数据准确,保障重污染天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对工作需求。

卫生部门加强医疗机构应急能力建设,持续强化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呼吸道疾病易感人群激增的应对措施,提高呼吸道疾病应急接诊和医疗救护能力。

7.3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经费需求。

7.4 通信联络保障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通信体系,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有关部门、有关镇街、有关区属国有平台公司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5 其他保障

有关部门、有关镇街、有关区属国有平台公司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8 监督问责

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实时分析污染源在线监测、城市工业用电量、重点涉气企业用电量、城市车流量、重型载货车活动水平、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动态、遥感等数据,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不落实、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检查各工作组应急响应措施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镇街、有关部门、有关区属国有平台公司、重点企业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巴南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巴南府办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      

2.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责任及联系方式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4.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名单

5.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点管控名单

6.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其他相关文件

部门解读:

《重庆市巴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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