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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燃管办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2024-01-22
区燃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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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最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重庆市巴南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包括:龙洲湾街道、鱼洞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莲花街道、南泉街道、界石镇全部区域;一品街道、南彭街道、惠民街道等绕城以内区域。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 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叶珠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巴南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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