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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9-07
重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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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做好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作统筹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是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于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除税收管理领域外的其他25个试点领域《区县、乡镇两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的编制、审查、发布工作。

二、加强目录审查

(一)区县政府自查。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精神,加强沟通交流,有序推进《标准目录》编制工作。《标准目录》初稿形成后,要在本区县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区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按照自查重点(见附件)组织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自查。

(二)市政府部门复核。经自查无误的,各区县政府要通过区县政府部门将《标准目录》报对应领域的市政府部门复核,并根据复核意见修改完善。

(三)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复核无误的,由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除税收管理领域外的其他25个试点领域的《标准目录》汇总,形成1个单独的文件,报区县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并以区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确保目录落地

(一)做好目录发布。各区县政府自《标准目录》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为方便公众查阅,请按照1个领域对应1个《标准目录》表格的形式发布,勿将所有领域的《标准目录》汇总到1个表格发布),并于公开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布网页的链接地址推送给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由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

(二)加强信息公开。各区县政府要督促区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对照《标准目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开渠道为“政府网站”的,要在区县政府门户网站为区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独立网页中公开。区县政府门户网站要设置“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分领域集中展示区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

(三)加强公开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前,政府信息的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由经办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负责业务工作的分管领导终审,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要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四)加强协同联动。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加强“块”上统筹,积极主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确保工作要求、公开口径保持一致,协同高效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强化培训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区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有序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对于不按要求编制发布标准目录、不及时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或者敷衍了事、错漏明显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通报结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附件:《标准目录》自查重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标准目录》自查重点

一、市政府部门标准目录覆盖度。《标准目录》原则上要实现市政府部门编制的《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涉及区县、乡镇两级事项全覆盖,有关政务公开事项的数量应只增不减。

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覆盖度。《标准目录》要对照《重庆市(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重庆市(市、区县、乡镇)三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已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梳理细化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每个环节产生的政府信息,逐项认定公开属性,形成区县、乡镇两级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政务公开事项梳理要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原则,除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均应列入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做到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

三、标准目录要素的完备度。要依据区县、乡镇两级政务公开事项清单,逐项确定公开标准,编制《标准目录》。标准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四、公开主体的完备度。《标准目录》要依据本区县行政权力的配置情况,按照“谁履职、谁产生、谁公开”的原则,明确政务公开事项的公开主体,公开主体包括:区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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