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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第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8号建议的复函

2022-04-05
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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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光蓉代表:

你在区第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探索“按社调控 对等置换”模式推动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议》(第20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社集体统一划定农耕片区,分别匹配相应面积的土地,提供给有意愿的农户耕种的建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2017年区政府印发了《重庆市巴南区开展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发〔201713号),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要求,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权能的分离。实际工作中,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村社集体引导农户通过土地流转、代耕代种等方式,将无人耕种的土地在不违反国家“非农化”“非粮化”政策前提下,由有意愿的农民进行耕种,实现集中连片种植,减少土地撂荒,提高土地利用率。不能用行政手段划定区域由谁来耕种。在高标准农田整治、宜机化改造的区域,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探索“确股确权不确地”或通过互换、小并大、零拼整等方式,划片由农户经营,解决碎片化、分散化、低效化问题。在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关于对无耕种意愿的农户土地以及通过“置换”出来的闲置土地,由社集体统一打包进行流转的建议

2016年区农业农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巴南农业发〔201663),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得农户同意的前提下,通过互换等形式集中连片统一流转土地。

三、关于对成片流转的土地,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价格,以各农户实际供地面积占比为依据,分配流转收入的建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由村社集体代为流转的土地,根据农户委托流转申请的土地面积,流转价格,在村社集体收取流转费用后每年按时付给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规范化的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向发包方备案各镇街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事后监管,督促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兑付流转费用,降低农民土地流转欠费风险,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以上答复意见已经左川审定,你对此有何意见,请填写在《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结果答复函回执》(已随本复函寄出)上,分别寄送我单位和区政府督查室、区人大人事代表工委,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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