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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区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4025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2024-06-24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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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农业函〔2024〕61号

郎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农房审批相关事宜的建议》(第20240252号)收悉,经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农村道路周边适合建房的区域预留集体建设用地,供农户建房,同时占地农户将原宅基地复耕为耕地并交集体作为耕地指标”建议的办理情况

(一)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编制指导

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村庄建设规划由镇街负责组织编制,其中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农房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可由属地镇街在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中进行预留,我委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继续加强对镇街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合理预留宅基地,使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成果满足农户建设宅基地需求。

(二)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2023年11月,我委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审批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房屋建成后需将原房屋进行自行拆除,未拆除的,不予对新建房屋进行验收,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证书。我委将继续加强镇街宅基地审批管理指导,多部门联动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建新拆旧行为,建立宅基地建新拆旧工作台账。同时加强原宅基地复耕工作指导,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落实宅基地复耕地块耕种义务。

二、关于“扩大农房审批面积,同时将附属设施一并纳入审批,减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事件发生,有助于对农房建设的管理、有助于农村人居环境的提升、有助于美丽庭院的建设。”的建议

按照有关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我市现行的宅基地审批面积包含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2023年3月,我委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以及部分镇街商议,以区政府的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委上报了我区关于调整农村村民建房面积标准的建议,即“建议农村村民建房面积标准调整为每人3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以上户按4人计算;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内;将宅基地面积标准授权各区县(自治县)自行制定”。今年4月,我委向市农业农村委上报了我区农村宅基地相关情况的调研报告,建议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修订为每人3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以上户按4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附属设施用地(包含附属设施用房和院坝)面积标准建议每户150平方米。据了解,市农业农村委正在加紧调研,有望于今年出台全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文件。

此答复函已经左川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回执》,并于收到答复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交所在镇街代表小组。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6月24日

(联系人:王栋平 ;联系电话:1899628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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